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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出租人在承租人破產時應當如何行使權利

2022-01-126587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將融資租賃合同納入了擔保合同體系,這意味着一方面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方是租賃物的所有權人,另一方面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物又具有擔保功能。在承租人破產程序中,前者的處理要遵循租賃合同的規則,後者則使其在適用法律規則時與動產抵押權等擔保合同相近。也即,雖然融資租賃關係中的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但並不像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所有權那樣獲得“絕對”的保護。在承租人破產時,由於融資租賃合同的上述雙重性,出租人的權利如何得到更好的保障,本文將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分析。




一、融資租賃出租人行權的請求權基礎分析



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享有租金債權,同時出租人又是租賃物的所有權人,故當承租人破產時,出租人有權以租金申報債權,也有權基於對租賃物的所有權行使取回權。根據破產法律規範的基本原則,在破產程序中,除破產法律規範中對相應實體權利義務的確定有特殊規定外,破產法律規範外的實體法律規則也具有規範作用。故出租人申報債權和行使取回權的請求權基礎包括破產法律規範及破產法律規範外的其他法律法規。

1.出租人申報債權的請求權基礎

《民法典》第735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據本條融資租賃合同的定義,出租人是租賃物的購買方,承租人是支付租金對價的使用人。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破產時,出租人當然可以就承租人欠付的租金申報債權。

2.出租人行使取回權的請求權基礎

首先,《民法典》第735條、745條均體現了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所有權的保護。如前所述,《民法典》第735條規定了融資租賃合同的概念。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定義,出租人是租賃物的購買方,是當然的所有權人。《民法典》第745條規定,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該條已明確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以下簡稱《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第11條規定:“出租人依照本解釋第五條的規定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同時請求收回租賃物並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前款規定的損失賠償範圍爲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費用與收回租賃物價值的差額。合同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後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的,損失賠償範圍還應包括融資租賃合同到期後租賃物的殘值。”根據該條,承租人破產時,融資租賃合同目的已不能實現,出租人有權請求收回租賃物並賠償損失。

最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破產法》)第38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佔有的不屬於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根據該條,只要不屬於債務人的財產,出租人便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出租人可以基於對租賃物的所有權通過管理人行使租賃物取回權。


二、融資租賃出租人在承租人破產時的權利競合分析



如上文分析,在承租人破產時,出租人既可以就租金申報債權,還可以基於租賃物所有權行使取回權,但是由於融資租賃合同的“擔保性”,出租人行使取回權還有所限制。

具體而言,若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或者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但承租人可通過支付名義價格[1]購買租賃物的,承租人破產時,應區別以下幾種情形作不同的處理:(1)若租賃合同尚未屆滿,且破產管理人選擇繼續履行剩餘的合同義務,則出租人不得取回;(2)若租賃期限已經屆滿,破產管理人選擇解除合同,則出租人可以取回租賃物;(3)若租賃期限已經屆滿,且承租人或管理人履行了相關義務,則承租人取得租賃物所有權,租賃物屬於承租人的破產財產;(4)若租賃期滿,承租人欠付租金,且無力支付,則租賃合同因承租人無力履行義務而解除,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出租人可以取回租賃物。

在出租人可以取回租賃物的情形下,(1)若合同約定租賃期滿後,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則出租人可以就已到期的租金債權申報破產債權,並直接取得租賃物所有權;(2)若合同約定期滿後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在出租人取回租賃物時,根據《民法典》第758條的規定和《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第11條、第12條的規定,應依融資租賃合同約定或對租賃物進行評估,以變賣所得或者評估價值抵償承租人欠付租金。在租賃物變賣或評估價值低於出租人債權額時,不足部分應作爲一般債權參加破產清償程序。在租賃物變賣所得或評估價值超過出租人債權額時,變賣的剩餘所得應歸承租人所有。


三、典型案例舉要



案例一 出租人有權在行使取回權的同時申報債權

2012年,某國際租賃公司與安陽市某光伏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由某國際租賃公司爲安陽市某光伏公司提供融資租賃服務。合同簽訂後,某國際租賃公司爲安陽市某光伏公司購買了租賃物,但是安陽市某光伏公司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全部租金。2015年,一審法院受理了債權人申請安陽市某光伏公司破產清算一案。某國際租賃公司向安陽市某光伏公司管理人就《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申報的債權爲277,467,541.32元;後某國際租賃公司將租賃物取回,折價52,650,000元。2016年6月,安陽市某光伏公司管理人確認某國際租賃公司對安陽市某光伏公司享有的債權爲209,661,065.88元,對《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未到期租金15,156,475.44元未確認,並扣除了租賃物折價52,650,000元。2016年7月,某國際租賃公司向安陽市某光伏公司發出聲明,對已確認的債權209,661,065.88元和扣除的租賃物折-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費用與收回租賃物價值的差額,撤銷了一審判決,改判確認某國際租賃公司對安陽市某光伏公司享有未到期租金15156475.44元的破產債權。[2]在本案中,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在對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是否可以既申報全部租金債權又取回租賃物的態度截然相反,二審法院改判支持出租人可以取回租賃物並就全部租金債權和租賃物折價之差額申報債權。

案例二 出租人可以在訴訟程序中申請拍賣評估租賃物以確定租賃物的價值

2014年5月,某租賃公司與東莞市某膠製品公司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約定:某租賃公司將特定設備租賃給東莞市某膠製品公司;東莞市某膠製品公司從2014年6月起每月24日前以轉賬的方式支付租金給某租賃公司;租金合計24期,每期租金78400元等。東莞市某膠製品公司從2014年8月(即第3期租金)起未再向某租賃公司支付租金。後某租賃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在訴訟過程中評估拍賣前述租賃物以確定前述租賃物的價值;如拍賣前述租賃物所得款項少於東莞市某膠製品公司全部未付租金及訴訟費的,則東莞市某膠製品公司向某租賃公司賠償差額部分;如拍賣前述租賃物所得款項多於東莞市某膠製品公司全部未付租金及訴訟費的,則某租賃公司對差額部分不優先主張權利。一審法院支持了某租賃公司的訴訟請求,在訴訟過程中委託評估機構對租賃物的價值進行了評估,最終判決東莞市某膠製品公司向某租賃公司賠償損失,損失金額等於全部未付租金減去租賃物的評估價值。[3] 

出租人取回租賃物時,如何確定租賃物的價值便成爲焦點,在本案例中,法院通過在訴訟程序中引入第三方評估拍賣機構確定租賃物的價值,可以較快地確定租賃物的價值,減少當事人的訴累。本案例對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在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債權金額時如何確定訴訟請求具有借鑑意義。


四、融資租賃出租人在承租人破產時行使權利的路徑分析



1.出租人就全部租金債權進行申報的同時,聲明對租賃物的所有權

如前分析,基於融資租賃合同的性質,出租人享有租金債權和租賃物所有權,故在承租人破產時,出租人可以就全部租金債權進行申報的同時,聲明對租賃物的所有權。對於申報的具體形式,可以在債權申報書中以附件的形式,對租賃物所有權的情況予以說明。

2.出租人申報債權和行使取回權並不會使出租人雙重受償

關於出租人申報債權與取回租賃物的兩個訴請的關係,前述《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第11條已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出租人的最終被確認的申報債權額是以全部租金爲基數,在取回租賃物的同時,是全部租金與租賃物價值的差額,並不存在使出租人雙重受償的可能。在實際過程中,關鍵在於如何確定租賃物的價值。確定租賃物的價值不外乎幾種方式,第一種方式爲融資租賃合同明確約定了租賃物價值的計算方式或者出租人和承租人均認同租賃物的計算方式;第二種方式即通過法院評估或者拍賣融資物以確定租賃物的價值。

綜上所述,在融資租賃承租人破產時,出租人就全部租金債權進行申報的同時,聲明對租賃物的所有權,之後再通過確定租賃物的價值以確定未付租金與租賃物價值差額部分的債權,仍爲最佳的方案。




[1] 融資租賃中的名義留購價,是指根據法律或者合同規定,在租賃關係終止後,承租人支付租賃物的殘值或者合同約定價值之後獲得租賃物的所有權,而承租人支付的價格就是融資租賃留購價。大多數融資租賃合同通常都將留購價設定爲100元(或以下),條款表述通常爲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承租人不存在違約行爲,則可以支付名義留購價後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


[2] (2016)豫0526民初6341號、(2017)豫05民終2358號。
[3] (2014)東二法民二初字第867號。




作者:師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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