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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案終於迎來一審判決,判決書中關於賠償金額的相關法律分析

2022-01-2011927
案情簡述:劉暖曦(曾用名劉鑫,以下統稱爲劉鑫)與江歌系日本語言學校的同學和好友。2016年9月2日,劉鑫因與前男友陳世峯分手受到糾纏而向江歌求助,江歌同意劉鑫借住在其租賃的公寓內。2016年11月2日下午,陳世峯前往公寓要求與劉鑫見面,劉鑫作爲成年人,對具有暴力傾向的陳世峯的行爲未能進行涉險預判,並阻止江歌報警,且要求江歌深夜陪同回家。2016年11月3日凌晨,陳世峯預謀殺害劉鑫而來到公寓內,走在前面的劉暖曦打開房門,先行入室並將門鎖閉。陳世峯在公寓門外,手持水果刀捅刺江歌頸部十餘刀,隨後逃離現場。江歌因左頸總動脈損傷失血過多,經搶救無效死亡。此後,江秋蓮(江歌之母)與劉暖曦因江歌死亡原因等產生爭議,劉暖曦在節日期間有意向江秋蓮發送“闔家團圓”“新年快樂”等信息、並通過網絡方式發表刺激性言語,雙方關係惡化,引發廣泛的社會關注。江秋蓮遂以生命權受侵害爲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判決:2022年1月10日,江歌母親江秋蓮訴劉鑫生命權一案,在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判決被告劉鑫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江秋蓮各項經濟損失4960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並承擔全部案件受理費23365元。

相信有很多網友對一審判決有不少的疑問:爲什麼訴訟請求金額共計2070609.33元,僅僅支持了696000元,劉鑫卻需要承擔全部案件受理費?江秋蓮失去愛女後赴國外處理後事而奔波勞碌、心力交瘁期間,劉鑫發表刺激性言論進一步傷害了江秋蓮的情感,精神撫慰金怎麼只有200000元?本案判決已是最終結果了嗎?

對於以上問題,筆者將結合本案判決書及相關法律法規一一爲大家解答。

一、案件受理費承擔問題


一般民事案件,案件受理費由誰承擔是如何規定的呢?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對於訴訟請求未得到全部支持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所以我們常說承擔案件受理費多的一方就是敗訴方。

在一般民事案件當中,像本案訴訟請求金額僅被支持少部分金額的情況下,原告需要承擔大部分案件受理費,這個規定是爲了讓我們在更合理的範圍內主張我們自身的權益。

但在本案中,法院考慮到司法裁判應當守護社會道德底線,弘揚美德義行,引導全社會崇德向善。江歌作爲一名在異國求學的女學生,對於身陷困境的同胞施以援手,給予了真誠的關心和幫助,並因此受到不法侵害而失去生命,其無私幫助他人的行爲,體現了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公序良俗相契合,應予褒揚,其受到不法侵害,理應得到法律救濟。如果讓代表江歌提起訴訟的江秋蓮承擔大部分的案件受理費,難以起到引導社會崇德向善的作用。另外,劉鑫作爲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在事發之後,非但沒有心懷感恩並對逝者親屬給予體恤和安慰,反而以不當言語相激,進一步加重了他人的傷痛,其行爲有違常理人情,應予譴責。判決劉鑫負擔全部案件受理費,充分發揮司法裁判懲惡揚善的功能。

二、江秋蓮經濟損失僅支持496000元?


關於江秋蓮主張的各項經濟損失1770609.33元,法院根據當事人舉證情況認定如下:死亡賠償金1118100元(2020年青島市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55905元/年*20年)、喪葬費38164元(2019年青島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76328元/年÷12個月*6個月)、處理喪事誤工費31786元(2019年青島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76328元/年÷365天*152天)、交通費19437元、住宿費30600元、簽證費2192元,共計1240279元。

法院認爲,劉鑫作爲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對於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險,沒有如實向江歌進行告知和提醒,在面臨陳世峯不法侵害的緊迫危險之時,爲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於不顧,將江歌阻擋在自家門外而被殺害,具有明顯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法院綜合考量本案的事發經過、行爲人的過錯程度、因果關係等因素,對江秋蓮主張的有證據支持的各項經濟損失1240279元,酌情支持496000元。對於江秋蓮主張的其他經濟損失,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劉鑫在對於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險,如實向江歌進行告知和提醒;在面臨陳世峯不法侵害的緊迫危險之時,沒有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於不顧,將江歌阻擋在自家門外,而是與江歌一起進入房間後及時向警方報警,江歌極有可能不會死。正是劉鑫的一系列行爲,導致江歌生命權被剝奪的危險急劇上升。所以,在本案中劉鑫具有明顯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但不是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按照法院最終支持的496000元及認定的經濟損失1240279元來看,一審法院認定劉鑫應該對江歌死亡承擔40%左右的責任。即劉鑫將江歌阻擋在自家門外(爲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於不顧)的過錯行爲及陳世峯的暴行“共同”導致了江歌的死亡。在此,建議江秋蓮可以通過起訴陳世峯主張本案未獲得支持的經濟損失。

三、精神損害撫慰金只支持了200000元,這麼低?


本案法院認定:江秋蓮作爲江歌的母親,含辛茹苦獨自將女兒撫養長大,並供女兒出國留學,江歌在救助劉鑫的過程中遇害,江秋蓮失去愛女,因此遭受了巨大傷痛,後續又爲赴國外處理後事而奔波勞碌,心力交瘁,令人同情,應予撫慰。而劉鑫在事發後發表刺激性言論,進一步傷害了江秋蓮的情感,依法應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據此,法院根據行爲情節、損害程度、社會影響,酌情判令劉鑫賠償江秋蓮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

經筆者查詢,200000元已是山東省高級法院相關規定中最高額5000元的40倍了。200000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在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就是前所未有的“高額”了。應該是法院考慮社會影響、行爲情節、損害程度後經過了反覆的討論請示的結果。江歌生命權被剝奪之後,劉鑫還有一些很不當的言論,她對於江秋蓮所造成的精神傷害是非常巨大的。本案200000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懲治違法的行爲,可以讓真正受到巨大痛苦的當事人得到一定的撫慰。

四、本案判決已是最終結果了嗎?


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所以現在公佈的一審判決目前還未發生法律效力,屬於效力待定文書。

如果在15天上訴期(即從2022年1月11日到1月25日期間)內,江秋蓮或劉鑫任意一方或雙方都提出上訴,則一審判決不生效。如果在15天上訴期內,江秋蓮和劉鑫均未提出上訴,則該一審判決在上訴期滿後生效。

從目前江秋蓮的反應看,她應該不會上訴的。至於劉鑫要不要上訴,待定。

從司法實踐來看,如無新的證據出現二審維持一審判決就是常態。本案中,劉鑫因過錯侵害江歌生命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事實是毋庸置疑的,故經濟損失部分的判項改判的可能性不大。根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八十五條條的相關規定,提高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標準,必須在判決前呈報省法院複覈,故精神損害撫慰金部分的判項不可能改判。所以,假如劉鑫上訴,二審十有八九也是“維持原判”。

縱觀整個案件,和近207萬的索賠數額相比,江秋蓮實際獲得支持的索賠不算多,從某種意義上說,現有情況下,法律盡力了。一審法院已經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儘量支持了江秋蓮的訴請。同時,這是一份充分發揮司法裁判懲惡揚善功能的判決書。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用清晰的法理,從“扶危濟困”的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誠信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角度,清晰地告訴全國人民,劉鑫到底錯在哪裏。對於江歌的義舉,司法毫不含糊地力挺,對於身陷困境的同胞施以援手,給予了真誠關心和幫助,並因此受到不法侵害而失去生命,其無私幫助他人的行爲應予褒揚,其受到不法侵害理應得到法律救濟。

附:相關法律規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因生命、身體、健康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第九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爲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十四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因人身權益或者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權行爲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爲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

第八十五條 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等物質性人格權和自然人的名譽權、姓名權、肖像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等精神性人格權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損害而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或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及其他情形的賠償金)的,具體賠償標準規定如下:

(1)侵害人是自然人的

一般性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爲一千元——三千元;

嚴重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爲三千元——五千元;

(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的,一般按照公民賠償標準的五——十倍予以賠償。

侵害人侵害行爲特別惡劣、受害人的傷害程度特別嚴重或社會影響特別大的,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提高上述賠償標準,但判決前必須呈報省法院複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第一百五十九條 公衆可以查閱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但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

第一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作者:陳劍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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