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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瞭解執行“終本”

2022-02-0920875
在執行案件中,申請執行人有時候會被執行法官告知自己的案子要“終本”,那麼,究竟什麼是“終本”,執行案件“終本”是不是意味着執行案件法院就不管了?彆着急,下文就帶你全面瞭解執行案件“終本”那些事。


一、什麼是“終本”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幹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定,除執行財產保全裁定、恢復執行的案件外,其他執行實施類案件[1]的結案方式包括:執行完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終結執行、銷案、不予執行、駁回申請。其中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簡稱就是“終本”,也就是說,“終本”其實是執行案件的一種結案方式,是指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但未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或發現的財產暫時無法處置而依法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我國法院每年執行案件上百萬件,如果這些案件長期滯留在法院,會耗用大量執行資源,對有限的司法資源帶來巨大壓力。此外,被執行人失去履行能力,債權人債權無法得到清償的交易風險、法律風險應由當事人自身承擔,法院的執行措施僅是對債權人合法權益的一種事後救濟手段,法院是不可能承擔這樣的風險的。“終本”程序就是當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時候,對客觀執行不能的案件,要通過一定的標準,使其暫時退出執行程序,讓有限的司法資源得到更好地利用。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終本”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第一條明確規定了執行案件終本的條件,即需同時滿足(一)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二)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並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三)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四)自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五)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執行的,已依法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啓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執行終本的適用條件還是很嚴格的,必須滿足的程序性要件包括:立案後超3個月;已發出執行通知、限制消費令,責令報告財產,將符合條件的納入失信名單;對下落不明的,已查找;對妨害執行的,已採取相關措施。實質要件是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

對於實質要件中“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是指應當完成下列調查事項:對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財產線索進行覈查;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存款、車輛及其他交通運輸工具、不動產、有價證券等財產情況進行查詢;無法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財產情況的,在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隱匿、轉移財產所在地進行必要調查;被執行人隱匿財產、會計賬簿等資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採取搜查措施;經申請執行人申請,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依法採取審計調查、公告懸賞等調查措施;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財產調查措施。

對於實質要件中“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包括兩種情形,第一是指被執行人的財產經法定程序拍賣、變賣未成交,申請執行人不接受抵債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又不能對該財產採取強制管理等其他執行措施的,第二是法院在登記機關查封的被執行人車輛、船舶等財產,未能實際扣押的。對第二種情形比較好理解,屬於客觀上不能處置的情形,而對於第一種情形,是需要深刻思考背後的含義的。筆者認爲,第一種情形是爲了規範執行人員依法執行,避免強行蠻乾式的財產處置,損害司法權威。

三、“終本”的必要程序


(一)“終本”前,告知並聽取意見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前,法院應當將案件執行情況、採取的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後果等信息告知申請執行人,並聽取其對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意見,法院應當將申請執行人的意見記錄入卷。

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覈實並經院長批準後,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2]

(二)製作裁定書,並依法在互聯網上公開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應當製作裁定書,並載明申請執行的債權情況;執行經過及採取的執行措施、強制措施;查明的被執行人財產情況;實現的債權情況;申請執行人享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的權利,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三)案件信息錄入最高院終本案件信息庫,並向社會公佈

終本裁定送達申請執行人以後,執行法院應當在7日內將相關案件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案件信息庫,並通過該信息庫統一向社會公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案件信息庫記載的信息包括:作爲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地、組織機構代碼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作爲被執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件號碼和住址;生效法律文書的製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執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法院認爲應當記載的其他事項。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爲公佈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案件信息錯誤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更正。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在三日內更正。

四、對“終本”有異議,如何救濟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爲“終本”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提出執行異議。法院應當在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申請複議。

五、“終本”不等於不再執行


“終本”並不是不再執行,執行案件終本後,被執行人還要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法院已經對被執行人依法採取的執行措施和強制措施也是繼續有效的。而且終本後的五年內,執行法院應當每六個月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並將查詢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如果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執行法院應當及時恢復執行。

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執行的,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終本”後,申請執行人還可以做這些


(一)申請恢復執行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且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執行法院覈查屬實的,應當恢復執行。

(二)申請延長查封、扣押、凍結期限

執行案件終本後,申請執行人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延長查封、扣押、凍結期限的,法院應當依法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三)對新發現的財產申請控制性措施

執行案件終本後,如果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不立即採取執行措施可能導致財產被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的,申請人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立即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控制性措施,執行法院可以依職權主動採取前述措施。

七、總  結


執行案件終本並不等於不再執行,終本程序是爲了合理配置司法資源,規範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的法律出口。終本後,法院仍會對這些案件進行管理,而且是把案件納入到終本案件的信息庫來更加規範有效地管理,通過計算機查控系統定期對這些案件進行統查,統查後如果發現有財產可執行,經審查認爲應恢復執行的,執行法院立即恢復,如果不恢復的,上級法院可以責成相關法院立即恢復執行。


[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執行案件包括執行實施類案件和執行審查類案件。執行實施類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因申請執行人申請、審判機構移送、受託、提級、指定和依職權,對已發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可強制執行內容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事項予以執行的案件。執行審查類案件是指在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審查和處理執行異議、複議、申訴、請示、協調以及決定執行管轄權的移轉等事項的案件。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九條規定,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覈實並經院長批準後,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作者:張銀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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