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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波三折的訴訟——代位權訴訟案件思考

2022-03-0325467
積極追求勝訴,既是客戶對律師的法律服務要求,也是律師追求的執業目標之一。但“勝敗乃兵家常事”,有時候雖然律師傾盡全力,最終的訴訟結果都不一定會盡如人意。下面這則案例,是筆者代理的一起追償權糾紛案例,之所以說這是一起“一波三折的訴訟”,是因爲這個案件的勝訴經過了“一審勝訴、二審敗訴、再審敗訴、抗訴勝訴”的曲折訴訟過程。期間,律師爲了客戶能夠勝訴絞盡腦汁,窮盡了訴訟手段。也正是因爲訴訟過程一波三折,極其不易,也才讓筆者勝訴後感慨萬千,進而引發了粗淺的思考,現分享給大家。


一、案件基本情況


1、借款合同之訴的訴訟與執行

某電器公司與某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向銀行借款,後某電器公司未能按時還款,銀行向法院提起借款合同訴訟,法院判決某電器公司向銀行償還借款本息。判決生效後,某電器公司未履行判決,該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因某電器公司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

2、發現財產線索,銀行提起代位權訴訟,一審銀行勝訴。

在借款案件執行過程中,銀行發現某電器公司對某房地產公司有到期債權,但某電器公司遲遲不向某房地產公司提起訴訟主張權利。爲了實現銀行債權,於是銀行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某房地產公司將拖欠某電器公司施工合同項下的工程款支付給銀行。法院審理後認爲銀行提供的證據能夠證實銀行對某電器公司享有到期債權、某電器公司對某房地產公司享有到期債權且某電器公司沒有通過仲裁或訴訟的方式主張其到期債權,某電器公司怠於行使到期債權,對銀行造成損害,銀行代位提起訴訟,符合法律規定。法院判決某房地產公司給付銀行工程款(簡稱“一審判決”),銀行代位權訴訟一審勝訴。

3、對方不服上訴,二審銀行敗訴。銀行不服,提起再審,再審後銀行仍然敗訴,一敗再敗,銀行訴訟信心連續受挫。

一審判決後,某房地產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爲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應以主債權和次債權的成立爲條件。而“債權成立”不僅指債權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要求債權的數額亦應當確定。本案中,銀行主張依據某電器公司對某房地產公司簽訂的A、B座合同,某電器公司對某房地產公司享有工程款。但該債權數額並未得到某房地產公司的認可,也未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者仲裁機構加以確認。且通過現有證據及調查情況來看,雙方之間除簽訂A、B座合同,還簽訂了另一樓座C座合同,而雙方均認可C座合同未進行決算,雙方對兩份合同的履行情況及欠付款等存在爭議,即某電器公司與某房地產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並不明確,在此情形下,銀行起訴代位權糾紛,不符合代位權訴訟的條件,故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銀行的訴訟請求。

銀行在二審敗訴的情況下,委託我們申請再審。我們研究案情後,認爲二審法院對代位權的認定、法律適用是錯誤的,提起再審有希望獲得改判。於是,我們接受銀行委託向法院提起再審。但再審法院立案審查後認爲銀行的起訴不符合代位權的訴訟條件,裁定駁回了銀行的再審申請(此即再審法院的第一次裁判結果,再審法院駁回再審的理由同二審法院的理由。此再審法院與檢察抗訴後的再審法院雖均系同一法院,但兩次審理的合議庭成員不同,兩次審理結果不同)。

至此,銀行二審和再審接連敗訴,銀行和我們的訴訟信心都受到了嚴重打擊。

4、堅持抗訴,百折不撓,最終銀行勝訴。

再審敗訴後,我們仍然認爲二審法院和再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是錯誤的。但銀行在經歷兩次敗訴後,對是不是堅持訴訟維權信心不足。爲此,我們向銀行詳細闡明瞭我們的法律意見及檢索到的勝訴案例,堅定了銀行的信心,並依法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檢察院審查後,認爲我們的抗訴申請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於是檢察院向再審法院正式提起了抗訴。

再審法院認爲本案再審爭議焦點問題是銀行能否向某房地產公司主張債權人代位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一條規定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據,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院再審認爲,二審判決以某房地產公司與某電器公司雙方對兩份合同的履行情況及欠付款等存在爭議爲由認定某房地產公司與某電器公司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不明確,銀行起訴代位權糾紛不符合代位權訴訟的條件,認定事實有誤、法律適用不當,本院予以糾正。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及銀行的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一波三折之後,終於在2021年12月,我們迎來了再審法院判決撤銷二審民事判決,維持一審民事判決!至此,我們全面勝訴,這個勝訴實在來之不易!

二、關於代位權訴訟


1、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一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2、爭議焦點與判決結果

本案一審、二審及再審的爭議焦點問題都是銀行的起訴是否符合代位權法定條件。

根據前述法律規定,對該問題我們檢索了大量的裁決案例,從最高院至地方高院,我們全面、認真地研究了代位權訴訟的法律條文及其背後的法理。在此基礎上,我們向法院提交了相關證據,包括借款合同的生效判決及執行法律文書、某房地產公司與某電器有限公司簽訂的安裝施工合同及對賬單,證明瞭銀行對某電器公司享有到期債權、某電器公司對某房地產公司享有到期債權及數額,某電器公司沒有通過訴訟或仲裁方式向某房地產公司主張其到期債權,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銀行造成損害,銀行對某房地產公司的起訴符合法定代位權條件的事實。

通過向法院充分舉證和向檢察院充分闡述和分析代位權的法理基礎和法律適用,我們最終說服檢察院向法院提起抗訴,最終再審法院支持了銀行的代位權訴求,我們的抗訴申請獲得了成功!

三、訴訟思考


這個案件,是律師窮盡訴訟救濟手段,全力維護當事人訴訟利益的典型案例。本案勝訴之後,也引發了我的幾點訴訟思考,主要是:

1、律師接手案件後,不管代理案件之前的訴訟結果如何(一般是敗訴),律師接手後都應當把案件事實喫透、摸清;全面、認真的研究法律條文及背後法理,對最高院及地方高院類案訴訟和參考案例全面整理研究;一旦制定法律解決方案後,只要認爲是正確的,就要堅定訴訟信心,經受住敗訴的訴訟考驗,方可能最終勝訴。

2、在執行案件中,如果債務人本身沒有財產可供執行,但又能發現債務人有其他財產線索,比如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那麼適時提起代位權訴訟來實現債權人的債權不失爲一種有效的債權實現手段,本案即是通過代位權訴訟實現銀行債權的成功案例。

3、充分利用檢察院對民事訴訟的法律監督權,通過向檢察院申請抗訴的路徑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一種非常有效的權利救濟手段,本案再審的勝訴即證實了這一點。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律師應當充分認識到這一條法律規定的份量和意義。在依靠自身力量不足以維護當事人權益的情況下,要充分利用國家機關檢察院的力量,以此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4、沒有律師是常勝將軍,訴訟敗訴風險在所難免。但身爲律師,維護客戶最大利益,律師都應當積極追求勝訴。只要認爲是對的,律師就要窮盡一切訴訟手段堅持到底,不能輕易放棄對勝訴的追求和努力。尤其在訴訟低谷時,律師堅持追求勝訴,不放棄勝訴希望,是我們在代理這個案件時的深切感受。

敗訴後不失望、不絕望,在絕望中尋找希望。正如休尼特所言,“正義也許會遲到,但絕不會缺席。”以此結語。


作者:邢桂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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