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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對外貿易中的常見風險和爭議解決措施——以出口商爲視角

2022-04-027413
我國海關總署數據顯示,今年前兩個月,我國進出口總值6.2萬億元,同比增長13.3%。其中,出口3.47萬億元,增長13.6%;進口2.73萬億元,增長12.9%。與此同時,各國經濟貿易政策的縮緊以及全球環境的不確定性日益增加,國際貿易的主體在市場中所要承擔的貿易風險也在日益增加。


如何在國家號召響應下保持高水平對外開放和外貿平穩發展,也是我國出口企業面臨的重要課題。

筆者將結合實務經驗,對我國出口企業常見的貿易爭議和風險進行梳理,並從法律實務角度提示,如何合理降低風險,化解糾紛。

一、商品質量爭議


質量爭議,一直是出口商在對外貿易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其中,有出口商品確有質量問題產生的違約風險,也有海外買方以出口商的產品存在不同程度的質量瑕疵爲由拖欠貨款的情況。一旦質量問題處理不及時,可能給出口企業帶來巨大損失,甚至海外買方會對出口商提出給予價款折扣等的要求。那麼,出口商該如何預防和化解此類問題的出現呢?

筆者結合法律實務經驗,提出如下措施和建議:

1.在合同協商談判階段,細化合同條款,對於合同中技術規格和質檢條款儘可能約定明確;

2.出口商可以在出貨前進行質量檢測,例如,先行取得國際公認且有資質機構的檢測合格證(例如SGC檢測),從而證明出口商品質量合格;

3.商品出貨後,若出現質量問題,也可以儘早與海外買方協商,選擇當地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同時,需要指出的是,檢測商品與出口商品是否一致、檢測機構是否專業等都可能存在風險。若出口商在當地有辦事處或員工,且可以上門解決質量問題,建議雙方務必簽字留樣並留存記錄。

若出現了出口商出貨的產品質量或規格確實不合格,但難以通過第三方檢測或上門維修解決問題,例如,樣品與實際發貨商品不一致,甚至出現海外買方或終端用戶投訴、商品不符合海外買方的質量要求等,或者單證不齊、遲延交付單據,致使海外買方無法正常提貨等情況,建議出口商儘早指派專業部門或專業律師與海外買方積極協商、談判,積極化解糾紛,並積極採取相關減損措施。

二、貨物交期爭議


一般情況下,合同中都會約定交貨時間,但隨着國際環境的不穩定性加劇,出口業務中可能會出現因生產、物流、進出口國海關等原因導致交貨出現問題的情況,最常見的兩種情況,就是出口商遲延交貨和海外買方遲延提貨。

那麼,如何才能降低該方面的風險,從而降低出口商的損失呢?

1.出口商遲延交貨,可能會直接影響到海外買方的利益,例如,海外買方對終端用戶的履約無法完成,由此造成的損失,海外買方可能會向出口商索賠。對此類貿易糾紛,筆者建議出口商在合同簽訂階段對交貨期爭取適當放寬約定,同時,對違約金和損失的計算方法進行明確約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對於可能出現的不可抗力因素(疫情、政策、海運等非出口商原因),在合同談判階段也明確約定免責條款。

2.海外買方在出口商發貨前,表示要延遲提貨。這可能會導致出口商的貨物滯留,會增加出口商的資金和倉儲壓力。對此,筆者建議在合同中對遲延取貨的期限、費用以及解除合同的情形予以明確約定,避免海外買方無限期延遲提貨。一旦出現海外買方延遲提貨的情況,出口方可以根據合同向海外買方主張損失。

三、幾種常見的海外買方違約風險


國際形勢變化間接導致了買方違約風險的增加,主要有以下幾種常見的情形。中國出口商除了積極購買出口信用險之外,同時根據違約情形,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1.海外買方延遲付款,且拒不開具信用證

一旦延遲付款或拖延開具信用證,買方很有可能存在惡意拒付或資金危機。對於這種情況,筆者建議出口商首先採取多種方式,積極與對方協商,主動督促對方付款,若經催告,海外買方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未付款或無任何付款方案,建議儘早委託專業部門或專業律師介入,或積極採取法律行動收款。

2.海外買方延遲提貨或主張清關延誤

後疫情時代,國際經濟形勢不穩定,各國家及地區港口限制性政策持續收緊,收貨人經營不確定的情況增加,目的港無人提貨的情況也時有發生。貨物在目的港滯留,會產生諸多額外費用,比如海關滯期費、集裝箱超期使用費等。筆者建議,合同簽訂過程中,應當約定該方面的責任劃分和明確的賠償條款。

3.海外買方拒收貨物

因爲市場情況發生變化,買方可能存在無法獲得預期利益,以各種理由拒收出口商交付的貨物,從而轉嫁商業風險的情況。

若海外買方明確拒收貨物,筆者建議,首先,應立即調查其拒收原因,其次,是關於“拒收”貨物的處置問題。出口商可以要求進口商出具拒收文件,明確拒收原因,然後,再考慮是否需要據此解除合同關係。當然,從貨物屬性和快速減損的角度,也需要考慮是否有必要將貨物轉賣或退回到國內。不同的方案成本與風險均不同,出口商可結合案件實際情況、轉賣價格以及退運/轉運可能產生的各項費用成本,選擇最佳方案,從而降低預期損失。

四、結語


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RCEP)已於2022年1月1日開始對中國生效,RCEP成員經貿發展的成效在未來將進一步顯現。隨着RCEP對成員國逐步生效實施,貿易新局面拉開帷幕。我國出口企業能否在這輪紅利中穩健發展,尚需企業進一步提高風險管控意識和能力。


作者:佔帆 褚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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