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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爲空掛戶口?
二、空掛戶口,仍然可以獲得徵收補償利益的六種情形
(1)若某當事人戶口在上海公房,且該當事人具有知青(或者知青配偶、知青子女)身份,並不一定意味着其是按照知青(或者知青配偶、知青子女)回滬政策遷回戶口。如果不是按照知青回滬政策遷回戶口,而僅僅證明具有該身份,法官一般不予採信。實踐中,需要當事人或者律師去派出所、社區服務中心、檔案館等地方,調取證明其按政策回滬的《知青回滬審批表》等材料,在訴訟中主動舉證,纔可在獲取拆遷補償利益時獲得主動地位。
(2)有些當事人即使系按照政策回滬,將戶口遷入係爭公房,戶口又從係爭公房遷到他處,再從他處遷回係爭公房,因最後一次戶口遷回不是按照知青回滬政策,該種情形實務中也存在較大爭議,存在法院認定其無權享受徵收補償利益的可能。
(3)根據我們的經驗並結合近幾年的司法判例,我們發現有少部分法官會考量係爭房屋是否面積足夠大,居住條件是否良好,即:係爭房屋實際上可供知青及其配偶、子女居住,但認定事即時卻發現他們從未居住過,法官可能會認定其無法獲得徵收補償利益。這也符合上海高院《解答》的意見精神:“在被拆遷公有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難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處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可認定爲同住人”。我們認爲,該裁判思路也是在一定程度上,在給知青等人特殊照顧政策上的設限。當然,具體個案中還是要從係爭房屋客觀情況和兼顧其他同住人利益角度進行綜合考量
(4)認定是否享受福利分房(是否“他處有房”)問題上,結合司法實踐,這裏的他處住房的性質僅限於上海地區的福利性質取得的房屋,不包括經濟適用房和商品房,一般情況下有:①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計劃經濟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資的福利房;②房款一半以上是用單位的補貼所購買的商品房;③公房被拆遷後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資的產權安置房);④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購買的產權房等;⑤私房拆遷享受託底或者拆私還公買下產權。故筆者在此提醒讀者,如果僅系作爲私房相關權利人享受私房徵收補償利益,並非按照託底保障政策,不屬於享受過福利分房。
(1)居困人員一般可以分得多少利益?
要釐清這個問題,我們需要瞭解如下概念。我們知道,未申請託底保障時,即一般情形下,總徵收補償利益一般被分爲“三塊磚”部分(房屋價值補償利益)和獎勵補貼部分。若本戶申請託底保障,則總的徵收補償利益分爲”人頭費”和獎勵補貼部分。地塊折算單價x22平米x被列爲居困人員人數=“人頭費”;“人頭費”-“三塊磚”=“居住困難保障補貼”。
在司法實踐中,大部分法院持以下觀點:涉及公房動拆遷糾紛中,若本戶享受託底保障政策,部分法院一般認定居困人員可均分“人頭費”,而非僅僅是均分“居住困難保障補貼”,獎勵補貼部分的分配要依據當事人實際居住情況、需被安置情況等劃分,實際居住在涉案房屋至動遷的居困人員(不僅僅是曾經居住過,需要居住至動遷),可以增得與實際居住相關的獎勵補貼(如搬遷費、臨時安置費等);而涉及私房動拆遷糾紛中,由於法院認爲私房的徵收補償利益主要應當用來安置產權人(或者產權人的繼承人)等權利人,故部分法院一般認定居困人員僅可均分“居住困難保障補貼”。
(2)滿足同住人條件,但未被列爲居困人員,無法享受託底保障的當事人,可以獲得利益嗎?
一般來說,同住人政策和託底保障政策是互斥的,只可選擇其一。即如果本戶已經作出申請託底保障政策的選擇,且被徵收部門批準和公示,只要相關人員不滿足託底保障政策,無論其是否滿足同住人條件,很可能無法獲得任何利益。
實踐中,因爲對這一塊內容產生誤解,許多當事人慘失利益,需要引起注意。故在此處,筆者提醒讀者,在選擇是否託底保障前,需先諮詢律師等專業人士,對比在兩種政策下分別可獲得的利益再進行選擇,以免當事人產生這樣的誤解:以爲選擇託底保障,可將總徵收補償利益增加,自己即可以獲得更多利益。實際上,要先明確自己是否符合居困人員的條件,若不符合,很可能無法再獲得任何利益。在同意託底保障之前,可以和其他家庭成員(一般需要所有戶籍在冊人員即被列爲居困人員共同簽署纔有效力)簽訂家庭協議,約定分配利益,在保障自己的利益前提下,再同意託底。同樣的,若不符合同住人條件(如戶口不在係爭房屋,享受過福利分房,空掛戶口等),但存在可以申請託底保障的機會,可以積極爭取申請,從而獲得徵收補償利益。
三、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