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至2021年10月,中國已經與39個國家簽訂了涉及民商事的雙邊司法協助協定,已生效的有38項,其中34項規定了外國法院判決承認和執行的條件;此外,中國法院依據互惠原則先後承認和執行了新加坡、美國等國法院的商事判決,中國法院的判決也先後得到德國、新加坡、美國、以色列等多個國家法院的承認和執行。2018年至2020年期間,中國法院共受理申請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案件1301件,審結1226件,其中予以承認和執行的1142件,涉及30多個國家。[1] 基於國際法中的司法主權原則,一國法院作出的判決只在其本國具有既判力和執行力,若想在他國發生效力,則必須得到他國的承認和執行。2019年7月,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通過了《承認與執行外國民商事判決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dgments in Civil and Commercial Matters),中國曾多次選派資深法官參與該公約的起草談判,並對公約文本進行了簽署確認,但該公約仍有待在中國被正式批準生效。 在公約正式生效前,中國法院目前承認與執行外國判決的依據有兩種:(1)中國與其他國家簽訂的雙邊司法協助條約;(2)互惠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