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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公衆人物及其相關公司被人民法院採取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措施的新聞層出不窮,失信、限高措施走入了公衆視野。失信、限高作爲敦促被執行人履行生效判決的有效手段,在強制執行程序中佔有重要的位置。如何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或將其限制高消費,這些措施又會給被執行人造成什麼影響,限高、失信措施如何解除,以及二者的關係,也是人們關心的問題。
失信與限高是執行程序中重要的懲戒措施,兩者各有側重。“限高”並不等同於“失信”,兩者之間存在區別。

在具體適用上,如果被執行人被限高,除非違反限制消費令或違反其他相關規定,否則不會被失信;但如果被執行人被失信,則一定會同時被限高。還需注意,如單位被限高,則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等也會被限高;如單位失信,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等並不會因此失信,但因單位失信必然也會被限高,這就會導致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等也會同時被限高。

失信與限高措施從工作、生活、信譽等方面全方位限制被執行人,從而“激勵”被執行人按時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1.限高措施對被執行人的影響
被採取限高措施的自然人,不得從事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被採取限高措施的單位,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及實際控制人不得以單位財產實施下列行爲:

2.失信措施對被執行人的影響
被採取失信措施的被執行人,法院會將其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徵信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同時,徵信機構在其徵信系統中對名單信息進行記錄。失信被執行人除了會被採取限高措施外,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等相關規定,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後的限制還有如下方面:
1)從事特定行業或項目限制

2)政府支持或補貼限制

3)任職資格限制

4)準入資格限制

5)榮譽和授信限制

6)特殊市場交易限制

7)招投標活動限制


三、 限高措施解除與失信信息刪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