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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執行程序因涉刑中止執行,申請執行人如何應對

2022-06-2911562
在民事案件執行過程中發現涉及刑事犯罪情形時,可能會導致該民事執行案件被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雖然刑民交叉的執行程序和執行財產分配方面存在多個司法解釋等法律性文件,分別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刑事查封、民事執行活動進行了規範,但僅對於在民事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相關的情形有“應當裁定中止執行”的明確規定。


執行階段中申請執行人面臨因被申請執行的財物被認定屬於“非法集資犯罪涉案財物”的情形導致執行程序中止,本文就申請執行人如何積極應對並依法救濟以維護自身權利嘗試討論,就教於法律實務同仁。

一、涉及刑事的執行中止及救濟途徑


根據《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規範》第100、102條、105條的相關規定,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或者執行標的物屬於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偵查、起訴、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涉案財物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法院應當依法製作裁定書,載明中止執行的事由和依據,並送達當事人。

中止執行期間,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不服法院作出的中止執行裁定時,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25條[1]的規定提出異議,或者案外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27條的規定提出異議。

二、法院對於異議的審查重點


(一)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7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行,並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第3款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偵查、起訴、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發現與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屬同一事實,或者被申請執行的財物屬於涉案財物的,應當及時通報相關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確屬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按照上述規定,對於刑民交叉案件,審判階段主要判斷是否屬於同一事實或同一法律關係,執行階段則需判斷是否屬於刑事案件涉案財物。

(二)對於異議的審查重點

1.當公安機關未以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立案,也無證據證明執行標的是刑事案件的涉案財物,異議可得到法院支持

在揚州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江蘇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張某某等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2],法院就該執行標的是否屬於涉案財物以及是否屬於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涉案財物進行審查。最終人民法院以公安機關立案罪名是涉嫌詐騙罪,且公安機關也未繼續提供相關證據材料證明該案執行標的爲刑事案件的涉案財物爲由,撤銷了中止執行裁定書。

在某煤炭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中[3],多個法人主體與自然人主體均對申請執行人負有支付義務(其中自然人主體爲法人主體的股東、法定代表人),後該多個自然人主體被刑事立案,人民法院作出中止執行的裁定。申請執行人向內蒙高院提出異議,被駁回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最高院在說理中說明:“公安局分別以涉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和合同詐騙罪對馬某、楊某而不是某煤炭公司立案偵查,而且作爲某煤炭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楊某涉嫌合同詐騙罪而不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某煤炭公司、馬某、楊某系不同的民事主體,各以自己的責任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即使犯罪嫌疑人可能是被執行人的股東,根據我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公司的財產與股東個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公司應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由於無其他證據佐證,僅憑公安分局提供的兩份函文尚不足以證明本案執行標的爲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涉案財物。”最高人民法院最終撤銷了該案中止執行裁定書。

2.刑事案件涉財產刑部分已立案執行,異議可得到法院支持

在陳某與劉某等國內執行審查類案件中[4],申請執行人陳某不服中止執行裁定,向複議法院申請複議並主張:本案款項與刑事判決認定的款項並非同一款項,且刑事判決認定涉及刑事案件的財物與民事案件涉及的財產並不一致,該事實已經法院查明確認。

複議法院合議庭查明案涉刑事判決財產刑部分已立案執行,涉及的退賠損失、民事債務、罰金、沒收財產等的分配順序問題,由執行法院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在執行實施中作出分配處理。由此認定該案事實不符閤中止執行的相關規定,撤銷了執行法院作出的中止執行裁定。

3.以其享有優先受償權爲由提出異議,無法得到法院支持

在北京市某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建設)、青海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海某投資集團)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5]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爲:“複議申請人提出(2017)青民初12號生效法律文書確認了其作爲施工人對年豐集團影藝大廈享有優先受償權,故不受青海某投資集團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犯罪案的影響。由於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衆存款類犯罪涉及人數衆多,又往往與民商事糾紛存在交叉,統一協調處理更有利於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況且在審理刑事案件過程中,還可能會出現享有其他優先受償權的權利人,故中止對案涉大廈的執行符合立法本意。在青海某投資集團非法吸收公衆存款刑事案件審理完畢後,北京建設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幹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主張對執行標的的優先受償權。故,北京建設的複議理由不能成立。”可見,對執行標的享有優先權也難以阻止執行程序中止的發生,異議不成立。

通過對上述案例的梳理可發現,法院在中止執行異議程序中,審查的重點是“執行標的是否屬於涉案財物”。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幹規定》第21條、22條的規定,當公安機關偵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涉案財物已被有關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應當將相關案件材料抄送法院,由法院審查是否符合應當中止執行的要求,依法處理。對於與涉嫌經濟犯罪的案件有關聯但不屬同一法律事實的,公安機關不得以刑事立案爲由要求人民法院中止執行。

三、中止執行事由消失後恢復執行

若提出執行異議及複議後,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應當中止執行而駁回申請執行的異議和複議申請的,申請執行人只能等待中止執行事由消失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2020修正)》第60條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執行法院也可中止執行事由消失後依職權恢復執行。恢復執行,執行法院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四、涉刑財產的執行順位


(一)執行順位的法律依據

因被執行人的財產涉及刑事,則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幹規定》第13條的順序執行:

(一)人身損害賠償中的醫療費用;(二)退賠被害人的損失;(三)其他民事債務;(四)罰金;(五)沒收財產。債權人對執行標的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其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前款第(一)項規定的醫療費用受償後,予以支持。


且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9條第4款規定:“根據有關規定,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退賠集資參與人的損失一般優先於其他民事債務以及罰金、沒收財產的執行。”

(二)參與集資人與優先受償權人的執行順位

因存在《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幹規定》與《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兩份文件,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非法集資類犯罪責令退賠是否先於普通民事債權執行一直存在爭議,不同的人民法院就財產的執行順位出現意見相反的裁判。

經檢索,部分法院認可優先受償權人應當在退賠被害人的損失之前得到受償,如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均在相關生效法律文書[6]中確立財產的優先受償權人應優先於退賠被害人。例如,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上述案件中認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幹規定》第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在執行中同時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刑事受害人的退賠優先於其他民事債務,次於優先債權,故對民刑執行交叉案件的執行分配,在制定執行分配方案時應當遵循公平合理原則。”

但亦有部分法院認爲,在涉及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的刑民交叉案件中,涉案財物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優先受償權人不得主張優先受償,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7]的說理中就《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幹規定》與《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兩份文件的效力進行比較,認爲該《意見》發佈時間晚於《規定》,且是專門針對非法集資類刑事案件的特殊規定,在涉及非法集資類刑事案件涉案財物的處置時,應優先適用該《意見》,涉案財產應優先退賠。

五、結語


執行程序中的刑民交叉關係到刑事案件與民事執行程序的銜接問題,也涉及執行中兼顧財產優先權及刑事被害人的利益的平衡問題。實踐中對於民事案件執行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的審理重點較爲清晰,當申請執行人因被執行人涉嫌犯罪,法院裁定中止執行時,應重點關注由於須等待刑事案件結案後方能恢復執行而增加的時間成本以及執行順位問題可能導致無法得到清償的預期風險,特別是在僅對案涉財產進行了查封保全但並未設立抵押等優先受償權時,儘量爭取就執行中止裁定積極提出異議,是保障權益的有效手段。

對涉案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的申請執行人亦可在刑事案件審結後就分配方案提出異議,但實踐對於執行中集資參與人、優先受償權人的執行順位的認定仍有不同理解,優先受償權的申請執行人可援引杭州中院、濟寧中院的判例爭取優先執行順位。

[1] 民事訴訟法已修訂,原第225條、第227條已修訂爲第232條、第234條。
[2] 參見江蘇省寶應縣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2019)蘇1023執異44號。
[3] 參見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2016)最高法執復49號。
[4] 參見廣東省陽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2019)粵17執復55號。
[5] 參見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2020)最高法執復1號。
[6] 文中涉及的杭州中院及濟寧中院的案例案號分別爲(2019)浙01民終2018號、(2019)魯08執復179號。
[7] 參見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20)豫民申1695號。


作者:馮皓玥 高亞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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