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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案之一——概況和公報案例

2022-07-074188
2022年6月6日在威科數據庫中案由選擇“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共獲得655份裁判文書。655份裁判文書中未見指導性案例,顯示有三件公報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公佈的案例)和八件典型案例。


依據2020年7月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對於類案爲指導性案例的,人民法院應當參照作出裁判,但與新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相衝突或者爲新的指導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檢索到其他類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爲作出裁判的參考。所述類案,是指與待決案件在基本事實、爭議焦點、法律適用問題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經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公報案例和典型案例雖然不能像指導性案例一樣作爲裁判依據,但作爲參考,理應比其他一般性(未被評爲指導性案例、公報案例和典型案例之外的)類案具有更大的參考意義。

本文作爲第一部分僅分享案件概況和公報案例的認定內容。

一、案件概況


(一)法院級別和審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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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以上審理法院級別和審級統計圖顯示,半數以上的裁判文書由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做出。

(二)審理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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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案例中接近80%的案件爲最近五年審結。

(三)涉案標的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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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標的額都在1000萬元以下,超過83%的案件標的額在50萬元以下,其餘在50萬元以上,超過500萬元的僅佔1.67%。

二、公報案例認定情況


三件公報案例中,兩件公報案例是同一案件的一審和二審判決,可歸爲一件。以下是兩件公報案例的認定情況。

(一)針對專利權人是否實施專利以及營業利潤的認定

1.法院認定內容

同時作爲公報案例和典型案例的(2019)最高法知民終230號判決書認定:在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報酬糾紛中,在確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是否已經實施職務發明創造時,單位在侵權訴訟中作出的涉案專利產品具有經濟效益的陳述,應當屬於單位對於客觀實施的陳述,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推定單位存在實施涉案專利技術方案的事實。單位基於涉案專利的維權行爲獲得的損害賠償款,系專利權人禁止他人未經許可實施專利而獲得的收入,在扣除必要的維權成本及支出後,該經濟效益應當視爲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八條規定中所指的營業利潤,據此基礎給予職務發明人合理的報酬。

2.認定要點概述

(1)權利人在侵權訴訟中作出的涉案專利產品具有經濟效益的陳述,應當屬於單位對於客觀事實的陳述,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推定單位存在實施涉案專利技術方案的事實。

(2)通過專利維權行爲獲得的損害賠償款項亦屬於其經濟效益,維權獲得的損害賠償在扣除必要的維權成本和支出後應當認定爲《專利法實施細則》七十八規定的營業利潤,並作爲計算合理報酬的基礎。

(二)報酬提取比例可適當提高的情形以及可提取報酬時間段的認定

1.法院認定內容

(2005)滬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20號判決書和(2008)滬高民三(知)終字第23號是針對同一案件的一審和二審判決,其中,一審法院認定:關於提取比例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六條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許可實施該項專利收取的使用費納稅後提取不低於10%作爲報酬支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本院認爲,該實施細則只是確定了一個最低比例,本院注意到,在原告提起本案訴訟不久,電裝公司(專利被許可人)即向專利複審委宣告涉訟專利權無效,且所依據的證據持有人應爲本案兩被告,本院暫且不論存在關聯關係的兩被告之間的銷售事實是否足以否定專利新穎性的問題,從被告伊維公司在收到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後3個月內未能採取有效措施挽救專利權的消極行爲來看,無效宣告事實的發生顯然事出有因,其後果直接致使原告根據涉訟專利在專利權期限屆滿之前繼續被推廣應用所產生的經濟效益而主張報酬的權利行使不能,考慮到這一因素,本院認爲可以將提取比例適當調高至30%。

二審法院認爲:一審判決伊維公司支付翁立克的專利使用費分成,是涉案專利被宣告無效之前的專利使用費分成,該些專利使用費是伊維公司已經實現的涉案專利許可使用費,本案也不存在專利權人伊維公司的惡意給被許可人電裝公司造成損失的情形,根據專利法的規定,伊維公司並無義務返還被許可人電裝公司在涉案專利權被宣告無效之前已經收取的專利使用費。上訴人伊維公司關於涉案專利權已經無效,伊維公司不應支付相關報酬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審判決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適當調整專利使用費分成比例,並酌情確定鑑定費分配比例,並未濫用自由裁量權,本院不予支持。

按照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作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報酬的專利使用費分成,是對實施相應專利已經實現利益的分成,並不包括對期待利益的分成。上訴人要求“計算報酬時間段”應延伸至涉案專利的屆滿期限2011年4月,以求對預期利益進行分成,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2.認定要點概述

(1)《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六條規定許可費用納稅後提取不低於10%作爲報酬的標準考慮到個案情況可以適當提高,本案中考慮到涉案專利被提起無效事出有因的情況將提取比例提高到30%。

(2)作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報酬的專利使用費分成,是對實施相應專利已經實現利益的分成,並不包括對期待利益的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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