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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經營者應關注的技術出口管制問題

2022-08-197272
中國技術出口時,出口經營者會關注到技術能否順利出口,以及如何合法合規地完成技術出口。中國對技術出口的管制既有對技術本身的管制,也有對交易相對方的限制。


第一部分 對出口技術本身的管制


中國技術出口要符合《中國出口管製法》中對技術出口的管制規定。

一、技術出口管制


2020年12月1日《中國出口管製法》開始實施,這是中國第一部出口管制的專門法律。依據該法,出口管制指國家對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向境外轉移管制物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向外國組織和個人提供管制物項,採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

(一)管制物項

1.兩用物項、軍品和核;
所述兩用物項,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軍事用途或者有助於提升軍事潛力,特別是可以用於設計、開發、生產或者使用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的貨物、技術和服務。所稱軍品,是指用於軍事目的的裝備、專用生產設備以及其他相關貨物、技術和服務。所稱核,是指核材料、核設備、反應堆用非核材料以及相關技術和服務。
2.其他與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相關的貨物、技術、服務等物項;
3.管制物項相關的技術資料等數據。

(二)受管制行爲

1.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向境外轉移管制物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向外國組織和個人提供管制物項;
3.管制物項的過境、轉運、通運、再出口或者從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出口監管倉庫、保稅物流中心等保稅監管場所向境外出口。

(三)管制對象

1.出口經營者;
2.爲兩用物項出口提供代理、貨運、寄遞、報關、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和金融等服務的經營者;
3.境外的進口商和最終用戶。

當以上管制對象違反出口管製法時,中國主體將受到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處罰。境外的進口商和最終用戶存在以下情形時,可被列入管控名單:
(1)違反最終用戶或者最終用途管理要求的;
(2)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
(3)將管制物項用於恐怖主義目的的。

對列入管控名單的進口商和最終用戶,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可以採取禁止、限制有關管制物項交易,責令中止有關管制物項出口等必要的措施。

(四)管制措施

中國對技術的出口管制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從作爲管制對象的技術入手,即確定哪些技術受管制及管制的具體內容,管制對象外的技術即屬於自由出口的技術;另一方面仍需關注技術出口的貿易對象,這些貿易對象是否落入中國製裁和禁運的範圍,是否被列入管控名單。迄今,未見管控名單公佈。

直接對技術進行的管制主要通過以下兩個措施實現:

1.建立管控物項清單

中國現行出口技術管制清單主要是2022年1月日調整生效的《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主要是對兩用物項技術,對落入該目錄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具體管理辦法見《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除了《軍品出口管理清單》外,《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基本上歸併了其他物項清單,具體包括以下不同的物項和技術清單:
(1)核出口管制清單所列物項和技術;
(2)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清單所列物項和技術;
(3)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清單所列物項和技術;
(4)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名錄所列物項;
(5)有關化學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請安所列物項和技術;
(6)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清單所列物項和技術;
(7)易製毒化學品(一);
(8)易製毒化學品(二);
(9)部分兩用物項和技術;
(10)特殊民用物項和技術;
(11)商用密碼出口管制清單。

該目錄中列明的管控技術信息舉例如下:

序號

商品名稱

描述

海關商品

編號

單位

43

爲“研發”、“生產”或“使用”前述1-40項所管制的設備、材料或“軟件”的技術

遵循“技術控制”




目錄中的技術和兩用物項均按照以上格式列明,具體物項多有對應的海關商品編號,方便查明。但示例的上述技術不存在海關商品編號。

2.實行出口許可證制度

除了上述管制清單所列管制技術外,對臨時管制技術也實行許可證管理。臨時管制是指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的需要,經國務院批準,或者經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可以對出口管制清單以外的貨物、技術和服務實施臨時管制,並予以公告。臨時管制的實施期限不超過二年。中國曾於2003年公告對磷酸三丁酯實施臨時出口管制,2006年公告對石墨類相關製品實施臨時出口管制,2015年6月公告對軍民兩用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實施臨時出口管制。[1]但未見對出口技術實施臨時管制的公告。上述三次公告的臨時管控物項後被列入《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中的臨時管制清單中。

除了出口管制清單所列管制物項和臨時管制物項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它們之外的技術和服務,出口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或者得到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通知,相關技術和服務可能存在以下風險的,也應當向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申請許可:
(1)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
(2)被用於設計、開發、生產或者使用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
(3)被用於恐怖主義目的。

出口經營者無法確定擬出口的技術是否屬於法律規定的管制物項時,可向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提出諮詢,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答覆。

二、技術出口禁止限制管理


除了對上述兩用物項相關技術實行管制進行許可證管理外,對於除了兩用物項相關技術外的限製出口的技術也實行許可證管理。

2020年11月29日實施的《中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定義,技術出口是指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通過貿易、投資或者經濟技術合作的方式轉移技術的行爲,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祕密轉讓、技術服務和其他方式的技術轉移。技術出口實行清單管理,主管部門制定、調整並公佈禁止或者限製出口的技術目錄。屬於禁止出口的技術,不得出口。屬於限製出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未經許可,不得出口。

修訂後的《中國禁止出口限製出口技術目錄》於2020年8月28日生效。該目錄包括《中國禁止出口技術目錄》和《中國限製出口技術目錄》,該兩個目錄按照行業分別編排,每個行業下再逐項列明管控技術,每一項管控技術均由編號、技術名稱和控制要點三部分組成,編號:共7位,包括年度代碼、行業分類代碼和技術名稱順序號各兩位,最後一位爲拼音代碼J或者X,“J”爲禁止出口技術的拼音第一位字母,“X”爲限製出口技術的拼音第一位字母。年度代碼由目錄編制年度的後兩位數字構成,控制要點指該類技術中需要控制的技術內容、特徵及範圍。

舉例如下:
軟件業
編號: 056201X
技術名稱:計算機通用軟件編制技術
控制要點: 1. 巨型計算機[運算次數≥1300億次]軟件技術
      2. 並行計算機的微內核和多線程的實現技術,程序並行性識別技術及並行優化編譯源程序。

未落入禁止出口技術和限製出口技術目錄的技術屬於自由出口的技術,應當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機構辦理合同備案登記,技術出口合同自依法成立時生效,不以登記爲合同生效的條件。

申請技術出口許可證申領過程如下:

1.技術出口申請經批準的,發給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申請人取得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後,方可對外進行實質性談判,簽訂技術出口合同。

2.申請人簽訂技術出口合同後,應當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申請技術出口許可證。技術出口合同自技術出口許可證頒發之日起生效。

綜上,如果一項技術均不落入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以及禁止出口和限製出口技術目錄,則基本可以判定爲該技術屬於自由出口技術;否則,判定爲禁止出口技術和經許可出口技術(包括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中列明的技術以及限製出口技術目錄中列明的技術)。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自由出口技術合同應依法辦理合同備案登記,技術出口合同自依法成立時生效,不以登記爲合同生效的條件。技術出口合同應依次申領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和技術出口許可證,技術出口合同自技術出口許可證頒發之日起生效。

第二部分 對技術出口相對方的限制


一、不可靠實體清單制度


於2020年9月19日生效的《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規定了被列入不可靠實體清單的條件和相應的制裁措施。其中,限制或禁止該實體從事與中國有關的進出口活動是制裁措施之一。

對外國實體在國際經貿及相關活動中的有下列行爲的可列入不可靠實體清單:
(一)危害中國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
(二)違反正常的市場交易原則,中斷與中國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正常交易,或者對中國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採取歧視性措施,嚴重損害中國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合法權益。

對列入不可靠實體清單的外國實體,可以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措施:
(一)限制或者禁止其從事與中國有關的進出口活動;
(二)限制或者禁止其在中國境內投資;
(三)限制或者禁止其相關人員、交通運輸工具等入境;
(四)限制或者取消其相關人員在中國境內工作許可、停留或者居留資格;
(五)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數額的罰款;
(六)其他必要的措施。

被列入不可靠實體清單的外國實體可以申請從清單中移除。至今還未見外國實體被列入不可靠實體清單的任何公告。

二、中國執行和發佈的制裁


中國按要求執行聯合國的制裁。

除此之外,中國也於2021年發佈了五則制裁措施,分列如下:

(一)2021年1月中方決定對在涉華問題上嚴重侵犯中國主權、負有主要責任的美國28名人員實施制裁。這些人及其家屬被禁止入境中國內地和香港、澳門,他們及其關聯企業、機構也已被限制與中國打交道、做生意。[2]

(二)2021年3月中方決定對惡意傳播謊言和虛假信息的英方9名人員和4個實體實施制裁。自即日起禁止有關人員及其直系家屬入境(包括香港、澳門),凍結其在華財產,禁止中國公民及機構同其交易。[3]

(三)2021年3月中方決定針對美國、加拿大基於謊言和虛假信息於3月22日對中國新疆有關人員和實體實施單邊制裁的行徑,中方決定對美國國際宗教自由委員會主席曼欽、副主席伯金斯,加拿大聯邦衆議員莊文浩、衆議院外委會國際人權小組委員會實施制裁,禁止上述人員入境中國內地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禁止中國公民及機構同上述人員交易或同上述實體往來。[4]

(四)2021年3月,中國決定對歐方嚴重損害中方主權和利益、惡意傳播謊言和虛假信息的10名個人和4個實體實施制裁,相關人員及其親屬被禁止入境中國內地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他們及其關聯企業、機構也被限制同中國進行往來。[5]

上述制裁主要涉及個人及他們的關聯企業、機構,禁止中國主體同這些個人和實體的任何往來,作爲貿易往來的技術出口當然也在被禁止之列。

(五)2021年7月中方針對美方炮製所謂“香港商業警告”,無端抹黑香港營商環境,非法制裁多名中國中央政府駐港機構官員的錯誤行徑,決定採取對等反制,根據《反外國制裁法》將7名美方人員和實體列入反制清單。[6]

對並列入反制清單的個人和實體根據情況採取以下一種或幾種反制措施:
(1)不予籤發籤證、不準入境、註銷簽證或者驅逐出境;
(2)查封、扣押、凍結在我國境內的動產、不動產和其他各類財產;
(3)禁止或者限制我國境內的組織、個人與其進行有關交易、合作等活動;
(4)其他必要措施。

中國技術能否依法出口,首先要關注對出口技術本身的管制現狀,其次要注意中國技術進口方和最終用戶是否落入被禁止交易、合作的各類清單,比如管控清單、制裁清單和反制清單等。

中國對技術出口管制是個系統工程,即包括對技術本身的管制和禁止限制管理,還包括對出口技術的進口方和最終用戶的管理。技術出口經營者應該從以下兩個方面着手保證合法合規出口。

第一,建立完善的內部出口管理合規體系。2021年4月商務部頒佈了《兩用物項出口管制內部合規指南》,該指南的出口管制內部合規制度包括九個基本要素:一是擬定政策聲明,二是建立組織機構,三是全面風險評估,四是確立審查程序,五是制定應急措施,六是開展教育培訓,七是完善合規審計,八是保留檔案資料,九是編制管理手冊。中國技術出口經營者應該參照以上九個基本要素建立健全出口管制內部合規制度。

第二,對企業員工進行出口管制合規培訓。確保企業員工充分瞭解現行出口管制的法律法規以及合規的管理要求。針對企業所處行業特點,梳理企業所在行業可能存在的合規風險以及有效的應對手段。


[1]http://exportcontrol.mofcom.gov.cn/searchList.shtml?title=%E4%B8%B4%E6%97%B6%E5%87%BA%E5%8F%A3%E7%AE%A1%E5%88%B6&num=1, 2022年6月17日訪問。

[2] https://www.fmprc.gov.cn/fyrbt_673021/dhdw_673027/202101/t20210121_5435302.shtml,2022年6月17日訪問。

[3] https://www.fmprc.gov.cn/fyrbt_673021/dhdw_673027/202103/t20210326_9171337.shtml,2022年6月17日訪問。

[4] https://www.fmprc.gov.cn/fyrbt_673021/dhdw_673027/202103/t20210327_9171338.shtml,2022年6月17日訪問。

[5] https://www.fmprc.gov.cn/fyrbt_673021/dhdw_673027/202103/t20210322_9171336.shtml,2022年6月17日訪問。

[6] https://www.fmprc.gov.cn/fyrbt_673021/dhdw_673027/202107/t20210723_9171353.shtml,2022年6月17日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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