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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着我國國力的提高,國家層面對於傳統文化與精神財富的傳承愈加重視,許多博物館憑藉豐富的館藏資源、巧妙的策展形式,紛紛成爲“打卡聖地”,激發了羣衆參觀博物館的熱情,帶動了文博文創產品的發展。
反觀文創產品,由於其具有設計價值與美學價值,兼具觀賞性和實用性,成爲了傳統文化的現實載體,也引起了諸多博物館和文化機構的關注。
2015年實施的《博物館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國家鼓勵博物館挖掘藏品內涵,與文化創意、旅遊等產業相結合,開發衍生產品,增強博物館發展能力”。該條例屬於國務院發佈的行政法規,從法的層面認可博物館有權進行文化創意產品的開發。
然而文創產業的市場目前尚不甚成熟,一些經營主體仍處於野蠻生長階段,未取得授權即打着博物館的名號製造產品的、抄襲仿製已有產品在各線上線下渠道銷售的情況層出不窮,博物館對於打假維權事務疲於應對。
實際上,博物館如發現自己/合作開發出來的文創產品被侵權銷售,應積極存證向不法經營者維權,一是肅清文創產品的不良市場環境,二是保障不明真相消費者的權益,三是爲博物館自身正名,避免品牌被濫用。
除上述仿冒產品的不法行爲以外,博物館在文創領域的經營中,往往會產生一系列的實務或法律層面的問題,本文筆者擬從博物館開發文創產品和對外授權的角度對常見問題做一梳理。
一、誰有權開發文博文創產品
提起文博文創,大衆以爲只有博物館有權對其藏品進行二次文化創意開發,將文化元素和內涵賦值於產品之上,實際上,此種開發的權利並非博物館所專有。博物館的館藏資源多爲年代久遠的文物,已過了我國對於智力成果的著作權保護期限,早已經進入公共領域,對於該種藏品,博物館並不能絕對排除或禁止其他單位/個人對其進行文創開發或使用。
二、博物館開發文創產品的優勢
1.雖然從開發文博文創產品的角度來看,博物館並不具備“獨佔性”,但博物館館藏資源之豐富、對文物細節掌握之具體、文化淵源之厚重,由博物館開發出來的文創產品因其文化載體的身份自有其不可撼動的市場地位。
相比較而言,市面上未取得博物館授權而製造出來的有些文創產品設計感不強,只是將文物的圖案印製在抱枕、文具等產品上,既沒有文化號召力,也難以和博物館開發的文創產品形成競爭。
2.博物館具有得天獨厚的文化基因和宣傳渠道,如與其他第三方合作,將開發出的文創產品以商標權授權、品牌授權等方式進行推廣,其市場效應必然超越普通機構或自然人開發的同類文創產品。
三、博物館開發文創產品的模式
文博文創產品目前在市場上的開發模式主要分爲博物館自主經營、與企業合作兩種模式。
自主經營需從創意理念——設計——宣傳銷售等各個環節由博物館親自參與,對其創意開發素質和資金的要求都很高,故而,一些博物館更傾向於採用與企業合作的模式。
合作模式一般只需將博物館自身的文化資源和品牌、商標等權利授權給合作方,由被授權方進行設計,並負責後續的生產、銷售等一系列工作,博物館可先行收取相應的授權費用,並按約定的比例就文創產品的市場收益進行分配。
四、博物館文創產品開發與授權的合同簽署
鑑於文博文創產品多採用合作開發模式,那麼簽署一份書面的開發與授權合同應包括哪些必要的內容?會涉及到哪些法律問題?筆者詳述如下:
1.授權許可權利的種類
對於重視知識產權的博物館而言,有些博物館取得了一些近現代館藏資源的著作權,有些博物館爲開發文創產品申請了相應的商標權。博物館與合作方簽訂書面合同時,應當將這些權利的基本情況列明。
2.授權許可權利的性質
即合作方(被授權方)所享有的權利是專有權利、排他權利還是普通權利。專有權利是指除了合作方以外,其他任何第三方包括授權方(博物館自己)均不得再使用所授出的權利;排他權利是指合作方與授權方均有權使用該所授出權利,但其他任何第三方則不能再通過取得授權享有該項權利;普通授權則是指博物館未與合作方簽訂上述兩種授權許可合同,博物館有權向其他第三方授予相應著作權、商標權等合法權利。
3.授權許可權利的地域範圍、期限和形式
一項權利的授出需要考慮題述三項內容,是否分地區使用、使用的時限和應用的產品形式。這亦是從博物館文創產品如何達到開發價值最大、效率最優、產品最佳的角度考慮的。合作方的優勢、經營範圍各有不同,故此最好細分市場,對擬開發的文創產品分類、分區、分時地進行授權,但需注意以下兩點,一、避免各授權產生衝突,產生不必要的爭議;二、避免給一次性籠統地給出權利,削弱了博物館的自主權與市場利益。
4.轉授權的限制
博物館對合作方的授權中還應明確是否約束合作方對外轉授權,即其再次向其他市場主體授權。理由在於,如授權鏈條過長,對於產品的創意理念和質量都不好把控,如產品最終呈現效果不佳,最終損失的是博物館的金字招牌,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
5.授權費用和利潤分配
博物館用自己的館藏資源與商標權等權利對外授權開發文創產品,可以直接收取授權費用,並另就文創產品面市後的銷售額約定一定的分配比例;或者博物館先期不收取授權費,可直接與合作方約定較高比例的利潤分配方案。
6.違約責任與合同解除
博物館與合作方在履行合同時應注意權利與義務的約定,雙方均應謹守合同條款。
合作方爲被授權方,對文創產品的開發、生產和銷售承擔主要責任,博物館在與之訂立合同時應注意約定監督建議與質量驗收等權利,如合作方在開發文創產品的過程中未達到約定要求,可利用相應的違約條款對合作方加以約束。
如合作方未能滿足合同訂立的目的或存在致使博物館產生其他嚴重損失的情形,博物館還可約定授權權利回收條款,雙方終止合作,通過解除合同的方式及時止損。
7.文創產品的著作權歸屬
文創產品開發過程中產生的設計圖紙、創意文稿等如符合《著作權法》第三條關於作品的定義,將會產生新的著作權,博物館需在合作/授權合同中對此著作權歸屬應做明確約定,否則,按《著作權法》第十九條規定:“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這將導致博物館失去該次文創產品開發過程中所形成的著作權,直接後果則是無權對該產品進行二次開發。
文創產品開發時所產生的著作權與博物館館藏資源息息相關,如因商業合作致使相關權利流失,不利於博物館延展文創產品的生命力和全面規劃文創產業佈局。有鑑於此,筆者建議在合作/授權合同中應當對文創產品開發過程中新產生作品的著作權做好事先安排,進行明確的書面約定。
五、結語
當代博物館給人的印象不再是一成不變與墨守成規,而是逐漸鮮活起來,所開發的諸多文創產品有趣且有才,爲我國的博物館文化復興奠定了羣衆基礎。值此文化產業蓬勃發展之時,博物館更應注重對知識產權的管理與應用,方可實現可持續發展,向社會和公衆真正釋放出“博物館的力量”( The Power of Museums)(國際博物館協會(ICOM)確定的本年度“國際博物館日”的主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