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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合同守約方非金錢債務的繼續履行請求權

2022-12-088450

在以轉移財產或者提供服務爲目的的雙務合同中,除了互易合同,一般都是以金錢作爲交易的媒介,一方的主要履行義務一般都是支付金錢,比如承攬合同、買賣合同等。若合同的守約方是出售貨物或者提供服務的一方,另一方不支付金錢對價,則守約方可以起訴要求對方支付對價,且金錢債務不存在繼續履行限制的情況。但若合同守約方是支付金錢對價的一方,另一方違約不交付財產或者提供服務,此時守約方享有非金錢債務的繼續履行請求權。

對於非金錢債務的繼續履行請求權,一方面我國民法有嚴守合同的原則,《民法典》577條(具體法條內容見下文第一部分)把繼續履行作爲違約責任承擔的方式之一;另一方面《民法典》580條(具體法條內容見下文第一部分)對非金錢債務請求權進行了限制。由此,本文擬闡述守約方應如何選擇訴訟請求,通過訴訟能達到什麼樣的效果,由此又推導出在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應該有哪些注意事項,希望對類似爭議的預防和解決有所啓發。

一、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57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在此,簡稱該條款的主要內容爲“違約責任的種類”。

《民法典》第580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在此,簡稱該條款的主要內容爲“非金錢債務繼續履行的限制”。

二、訴訟請求的設計:守約方是否請求繼續履行?

首先明確,根據民法典中對違約責任種類的規定,守約方有請求非金錢債務繼續履行的請求權基礎。但是請求繼續履行,還是請求違約賠償,需要仔細斟酌以下幾個方面:

1、對方是否有合同解除權?

原告請求繼續履行,必然需要先弄清楚,對方有沒有合同解除權。一般的合同中都會對合同解除和終止作出約定,不但需要對照合同中解除和終止的約定,同時,還要看看《民法典》中對該類合同的任意解除權有沒有規定。

拿委託合同舉例,《民法典》933條中規定了委託人和受託人都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同時也規定了有償委託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對方的直接損失和合同履行之後的可得利益損失。

若委託合同中,有明確的條款限制任意解除權的適用,該約定是否有效?最高院在(2013)民申字第2491號民事裁定書中給出了說理:商事委託合同在締約過程中,是否存在人身信賴關係往往並非當事人主要考量因素,而更多的是關注受託人的商譽及經營能力。同時,作爲商業經營主體的受託人爲完成委託事務通常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來開拓市場、進行宣傳和聯繫客戶等等,爲了防止委託方行使法定的任意解除權帶來的將來經營不確定性損失風險,故對其解除條件作出特別約定,是雙方當事人對合同履行風險所作出的特殊安排,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並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其他任何第三方得益,應當合法有效。

2、守約方在合理期限內提出請求

    關於合理期限,《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中,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但《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爲三個月。在此,筆者認爲此處的合理期限,也可以三個月爲參考。

3、繼續履行必須可能,最好必要

所謂繼續履行必須可能,是指法律上和事實上皆可能。法律上不能履行,比如對方公司的營業執照被吊銷,債務的標的物遭到查封等;事實上不能履行,比如作爲特定物的標的物已經損毀,或者因再次交易所有權發生轉移等。在司法實踐中,是否造成不能履行的結果更爲重要,如何區分並不重要。

所謂繼續履行最好必要,比如若對方提供的合同標的是種類物,比如某種型號的電器,則可以方便地用相應的賠償款從市場上購買,此時原告方不應機械地請求繼續履行合同。

4、債務標的適於強制履行

不適於強制執行的債務,指債務人的履行行爲不具有可替代性、無法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情形。如在某些定製承攬關係中,承攬人不履行合同義務,不可強制履行;而若定作人不履行合同,因承攬合同是基於對當事人的信任、忠誠程度要求較高,此時亦不適合強制履行。

再比如經銷合同糾紛中的供貨,最高人民法院(2013)最高法民提字第233號判決中,最高法院這樣說理:雖然江裕方(原告)要求繼續履行,然而打印機獨家銷售不適於強制履行,因此,不能支持江裕方關於繼續履行的訴訟請求,即本案所涉協議自此應當終止履行。

由此可以看出,在經銷合同糾紛中,有在先案例認爲獨家銷售不適用強制履行,爲此在這類糾紛中,代理商應考慮若請求繼續履行合同,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5、合同有履行期限時應謹慎

因司法解決爭議的週期較長,對於有履行期限的合同,法院會考慮一旦判決生效時,已經超過或者接近合同履行的期限,此時判決繼續履行合同,是否符合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尤其是在一方明確拒絕履行的時候。因此法院此時對於判決繼續履行,會非常謹慎。

6、即使法院判決支持繼續履行,判決如何執行是重要的問題

支持繼續履行合同的法院判決,只能通過間接手段來促進被執行人的履行,比如罰款、拘留、限制高消費等,而無法通過直接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來直接實現。對於商事法人行爲的執行,雖然不存在侵害人身權的障礙,但若雙方義務交織,即使法院判決繼續履行合同,在執行程序中,也很難強制執行。

7、若對方在執行程序中拒絕履行,守約方是否可以再次起訴,要求解除合同並且要求對方賠償損失或者違約金?

法院對這個問題,會在“一事不再理”、“新的事實”及“實質公平”中進行權衡。一事不再理即部分法院認爲守約方已經提出了請求繼續履行的訴訟,違約方是否執行,是執行程序中的問題,守約方不可以再次起訴要求解除合同。也有法院認爲判決生效後,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或者違約方因爲經營惡化無法履行合同,屬於新的事實,守約方依據新的事實,提出解除合同的新的訴訟請求,不落入“一事不再理”的範圍。但這又涉及對“新的事實”的認定,在實踐中情形較多,本文不一一討論。

因此,概括地回答,守約方提出繼續履行的請求,對於之後是否可以再次起訴解除合同,是有風險的。

三、當履行對債權人有不可替代意義時,如何爭取法院?

現實中,確實有一些合同,雖然繼續履行有難度,但只有繼續履行才能維護守約方的利益,比如合同標的對守約一方有很高價值,但是可得利益很難舉證證明。例如在一些技術開發合同中,雙方合作開發了某一項技術,具體技術的價值有多少,很難通過舉證證明。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307號技術合同糾紛中,一審法院兩項關於繼續履行的判決主文如下:

1、康力元公司、康力製藥公司與奇力製藥公司簽訂的《轉讓合同》繼續履行,奇力製藥公司應停止與第三方洽談上述合同約定規格產品的合作、轉讓事宜。奇力製藥公司在康力元公司、康力製藥公司付清80%的轉讓價款後,即應停止對上述合同約定規格產品的生產和銷售;在康力元公司、康力製藥公司付清全部轉讓價款後,即應向康力元公司、康力製藥公司交付上述合同規定的全套資料複印件;

2、奇力製藥公司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即配合康力元公司、康力製藥公司辦理委託生產手續,並在獲得有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後,將規格爲1.125 g/瓶的注射用頭孢哌酮鈉他唑巴坦鈉藥品交康力元公司、康力製藥公司指定的藥品生產企業生產,同時派員指導康力元公司、康力製藥公司指定的藥品生產企業連續生產三批合格產品。產品由康力元公司銷售。

後該判決被二審法院改判,但最終最高院提審,認爲判令奇力製藥公司配合其指定的企業生產和銷售涉案新藥產品,因該項請求內容在《轉讓合同》中並沒有約定,一審法院判決支持該項請求違反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明顯不當,應予糾正。最終僅把一審判決主文第二項進行了部分改判,其他判決內容都維持。

由此可以看出,法院不厭其煩地在判決主文中寫清楚了合同義務,並沒有因爲合同僵局形成已久、合同強制執行困難、甚至當時的法規條件是否能夠使註冊證書發生變更而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可見當合同繼續履行對原告方有不可替代意義的時候,法院也有可能會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那如何才能使法院支持原告方繼續履行合同的訴訟請求呢?

1、寫清楚對方繼續履行的合同具體義務

作出合同繼續履行的判決時,應根據合同的目的在判決主文中明確表述當事人需要履行義務的每一項內容、順序與期限等,以便於執行。簡單地說,執行法官不需要看合同的內容,不需要看判決中“本院認爲”部分,只看判決主文,就可以明確知曉執行內容。這樣做,使審判法官能明確知道原告的訴訟請求,有利於在審判中明確目標、查明事實,也有利於執行程序的進行。

2、向法院闡述清楚,爲什麼繼續履行具有特殊的意義

    天下沒有完全相同的兩片樹葉,也沒有完全相同的兩個案件。因此,結合案件的行業背景因素,向法院闡述清楚案件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分配和履行成本,對法官心證的形成,有較大的意義。這要求律師對行業有一定的瞭解,把當事人的陳述轉化爲相關的證據,化繁爲簡、清晰地呈現在法官面前,從而影響法官的心證過程。

3、論證不屬於上文中繼續履行受限的情形

法官一定會審查,本案原告的繼續履行請求是否屬於繼續履行受限的情形。因此,原告方需要針對受限的情形進行相對應的闡述。既然這個問題無法迴避,就需要在訴訟過程中,儘可能地打消法官的顧慮。

四、裁判規則的利用和啓發

1、由訴訟的侷限性倒推合同簽訂時的注意事項

從本文的闡述中,可以得知很多情形下,原告方繼續履行合同的請求權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而違約賠償是否可以起到彌補損失的作用,往往需要打一個問號的。這往往需要在合同簽訂之初,就對合同的可能的走向進行預判,並且針對對方的違約行爲定好相關的違約條款。

這裏特別提出,針對一些某一方首先花費大量人力物力先行履行的合同(比如經銷合同,代理商需要先讓市場對產品有認可度),合同履行的期限和續簽週期(比如經銷協議是一年一續簽,還是兩年一續簽)是很關鍵的。代理商需要在打開市場之前,對打開市場之後的產品授權時間,有一個合理的約定,這樣才能在供應商違約時,有去主張一個合理的期限內自身的可得利益。

2、利用裁判規律,設計合同糾紛的走向

本文所涉及的合同繼續履行限制的情形,提供了在某些合同中,違約方可以實現合同解除效果的思路,進而在合同履行發生爭議時,是否可以把案情往“繼續履行限制”的情形之處引導。比如在筆者執業之初,一名律界前輩分享了在一則雙方設立新公司合作經營的糾紛中,他利用合作雙方之間的糾紛,使得雙方共同設立的公司被工商吊銷了營業執照,從而使得合作經營合同實際上無法履行,導致合同最終解除的案例。

因此,如果當事人簽訂了某一份合同,又因爲種種原因不想繼續履行的時候,我們除了考慮合同是否會無效和可解除,還可以考慮,是否糾紛可以落入“繼續履行限制”的情形之中。



作者:柯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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