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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管理規定》新變化

2022-12-154594

2022年6月27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佈了新修訂的《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定》)。新《規定》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新《規定》共16條,重點明確了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跟帖評論管理責任、跟帖評論服務使用者和公衆賬號生產運營者應當遵守的有關要求等內容。


新《規定》中,有以下變化值得關注:


1、擴大了適用主體及適用範圍


在適用主體上,新《規定》明確,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用戶服務協議對跟帖評論服務使用者和公衆賬號生產運營者進行規範管理。


根據2017年《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跟帖評論服務的應當遵守本規定,將跟帖評論服務的管理對象僅界定爲跟帖評論服務的提供者,而未明確包括跟帖評論服務使用者。雖然2017年《規定》在第六條中爲跟帖評論服務使用者也作出不得發佈禁止性內容的概括性規範,但較爲籠統。新《規定》第二條則明確了跟帖評論服務的義務主體不僅包括評論服務的提供者,同時包括評論服務的使用者。


在適用範圍上,除了2017年《規定》中明確的“評論、回覆、留言、彈幕”等原有跟帖評論服務方式之外,還將“點贊”行爲納入了管理範圍。


2、修改了“其他平臺”的定義


新《規定》將第二條中作爲提供跟帖評論服務的主體之一的“其他平臺”的定義由“其他具有新聞輿論屬性和社會動員功能的傳播平臺”改爲“其他具有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網絡平臺”。


3、明確了監管主體


2017年《規定》中對監管主體的表述爲“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及“有關部門”,新《規定》均改爲“網信部門”。


4、擴大跟帖評論安全評估範圍


2017年《規定》僅要求對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相關”的跟帖評論新產品,新應用,新功能的,應當進行安全評估;而新《規定》第五條變更爲“有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的跟帖評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估,擴大了納入安全評估的範圍。


5、細化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義務


在對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義務的界定上,新《規定》第四條詳細列舉說明瞭八種義務。較之2017年《規定》,新《規定》細化了對註冊用戶真實身份信息認證的要求,規定需基於對註冊用戶的“移動電話號碼、身份證件號碼或者社會信用代碼等方式”對真實身份信息進行認證。


6、新增針對公衆賬號生產運營者的規定


新《規定》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新增了對公衆賬號生產運營者這一主體的規定,對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應同時規範管理跟帖評論服務使用者及公衆賬號的生產運營者。新《規定》強調,公衆賬號生產運營者可按照用戶服務協議向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申請跟帖評論區管理權限。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公衆賬號生產運營者的跟帖評論管理情況進行信用評估後,根據公衆賬號的主體性質、信用評估等級等,合理設置管理權限,提供相關技術支持。新《規定》要求,公衆賬號生產運營者應當對賬號跟帖評論信息內容加強審覈管理,及時發現跟帖評論環節違法和不良信息內容並採取必要措施。


7、新增申訴制度


新《規定》第十三條新增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建立跟帖評論服務使用者的申訴制度,爲跟帖評論服務使用者設置便捷的申訴入口,及時處置跟帖評論的相關申訴。


2017與2022《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管理規定》

全文對比

2017《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管理規定》

2022《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管理規定》

紅色字體:新增內容

藍色字體:修訂內容

藍色刪除線:刪除內容

第一條 爲規範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爲了規範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跟帖評論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跟帖評論服務,是指互聯網站、應用程序、互動傳播平臺以及其他具有新聞輿論屬性和社會動員功能的傳播平臺,以發帖、回覆、留言、“彈幕”等方式,爲用戶提供發表文字、符號、表情、圖片、音視頻等信息的服務。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使用跟帖評論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跟帖評論服務,是指互聯網站、應用程序以及其他具有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網站平臺,以評論、回覆、留言、彈幕、點贊等方式,爲用戶提供發表文字、符號、表情、圖片、音視頻等信息的服務。

第三條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跟帖評論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跟帖評論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各級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應當建立健全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相結合的監督管理制度,依法規範各類傳播平臺的跟帖評論服務行爲

第三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全國跟帖評論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網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跟帖評論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第十四條 各級網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相結合的監督管理制度,依法對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條 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相關的跟帖評論新產品、新應用、新功能的,應當報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進行安全評估

第五條 具有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上線跟帖評論相關新產品、新應用、新功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安全評估

第五條 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應當嚴格落實主體責任,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後臺實名、前臺自願”原則,對註冊用戶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不得向未認證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跟帖評論服務。

(二)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

(三)對新聞信息提供跟帖評論服務的,應當建立先審後發制度。

(四)提供“彈幕”方式跟帖評論服務的,應當在同一平臺和頁面同時提供與之對應的靜態版信息內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評論審覈管理、即時巡查、應急處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時發現和處置違法信息,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六)開發跟帖評論信息安全保護和管理技術,創新跟帖評論管理方式,研發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統,提升垃圾信息處置能力;及時發現跟帖評論服務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採取補救措施,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七)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審覈編輯隊伍,提高審覈編輯人員專業素養。

(八)配合有關主管部門依法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數據支持。


第四條 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應當嚴格落實跟帖評論服務管理主體責任,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後臺實名、前臺自願”原則,對註冊用戶進行基於移動電話號碼、身份證件號碼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信息認證,不得向未認證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冒用組織機構、他人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跟帖評論服務。

(二)建立健全用戶個人信息保護制度,處理用戶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公開個人信息處理規則,告知個人信息的處理目的、處理方式、處理的個人信息種類、保存期限等事項,並依法取得個人的同意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對新聞信息提供跟帖評論服務的,應當建立先審後發制度。

(四)提供彈幕方式跟帖評論服務的,應當在同一平臺和頁面同時提供與之對應的靜態版信息內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評論審覈管理、即時巡查、應急處置、舉報受理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時發現處置違法和不良信息,並向網信部門報告。

(六)創新跟帖評論管理方式,研發使用跟帖評論信息安全管理技術,提升違法和不良信息處置能力;及時發現跟帖評論服務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採取補救措施,並向網信部門報告。

(七)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審覈編輯隊伍,加強跟帖評論審覈培訓,提高審覈編輯人員專業素養。

(八)配合網信部門依法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術、數據支持和協助

第六條 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應當與註冊用戶簽訂服務協議,明確跟帖評論的服務與管理細則,履行互聯網相關法律法規告知義務,有針對性地開展文明上網教育。

跟帖評論服務使用者應當嚴格自律,承諾遵守法律法規、尊重公序良俗,不得發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信息內容。

第六條 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應當與註冊用戶簽訂服務協議,明確跟帖評論的服務與管理細則以及雙方跟帖評論發佈權限、管理責任等權利義務,履行互聯網相關法律法規告知義務,開展文明上網教育。對公衆賬號生產運營者,在服務協議中應當明確其跟帖評論管理權限及相應責任,督促其切實履行管理義務。

第九條 跟帖評論服務使用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公序良俗,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得發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信息內容。

第七條 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爲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基於錯誤價值取向,採取有選擇地刪除、推薦跟帖評論等方式幹預輿論。

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和用戶不得利用軟件、僱傭商業機構及人員等方式散佈信息,幹擾跟帖評論正常秩序,誤導公衆輿論

第十二條 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跟帖評論服務使用者和公衆賬號生產運營者不得通過發佈、刪除、推薦跟帖評論信息以及利用軟件、僱傭商業機構及人員散佈信息等其他幹預跟帖評論信息呈現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公共利益,謀取非法利益,惡意幹擾跟帖評論秩序,誤導公衆輿論。

第八條 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對發佈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信息內容的,應當及時採取警示、拒絕發佈、刪除信息、限制功能、暫停更新直至關閉賬號等措施,並保存相關記錄。

第七條 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用戶服務協議對跟帖評論服務使用者和公衆賬號生產運營者進行規範管理。對發佈違法和不良信息內容的跟帖評論服務使用者,應當依法依約採取警示提醒、拒絕發佈、刪除信息、限制賬號功能、暫停賬號更新、關閉賬號、禁止重新註冊等處置措施,並保存相關記錄;對未盡到管理義務導致跟帖評論環節出現違法和不良信息內容的公衆賬號生產運營者,應當根據具體情形,依法依約採取警示提醒、刪除信息、暫停跟帖評論區功能直至永久關閉跟帖評論區、限制賬號功能、暫停賬號更新、關閉賬號、禁止重新註冊等處置措施,保存相關記錄,並及時向網信部門報告。

第九條 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用戶分級管理制度,對用戶的跟帖評論行爲開展信用評估,根據信用等級確定服務範圍及功能,對嚴重失信的用戶應列入黑名單,停止對列入黑名單的用戶提供服務,並禁止其通過重新註冊等方式使用跟帖評論服務。

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應當建立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的信用檔案和失信黑名單管理制度,並定期對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進行信用評估。

第八條 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用戶分級管理制度,對用戶的跟帖評論行爲開展信用評估,根據信用等級確定服務範圍及功能,對嚴重失信的用戶應列入黑名單,停止對列入黑名單的用戶提供服務,並禁止其通過重新註冊賬號等方式使用跟帖評論服務。

第十條 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違法信息公衆投訴舉報制度,設置便捷投訴舉報入口,及時受理和處置公衆投訴舉報。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對舉報受理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跟帖評論違法和不良信息公衆投訴舉報和跟帖評論服務使用者申訴制度,設置便捷投訴舉報和申訴入口,及時受理和處置跟帖評論相關投訴舉報和申訴。

跟帖評論服務使用者對被處置的跟帖評論信息存在異議的,有權向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提出申訴,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用戶服務協議進行覈查處理。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違反本規定行爲的,可以向網信部門投訴舉報。網信部門收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存在較大安全風險或者發生安全事件的,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應當及時約談;跟帖管理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要求採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

第十條 公衆賬號生產運營者應當對賬號跟帖評論信息內容加強審覈管理,及時發現跟帖評論環節違法和不良信息內容,採取舉報、處置等必要措施。


第十一條 公衆賬號生產運營者可按照用戶服務協議向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申請舉報、隱藏或者刪除違法和不良評論信息、自主關閉賬號跟帖評論區等管理權限。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公衆賬號生產運營者的跟帖評論管理情況進行信用評估後,根據公衆賬號的主體性質、信用評估等級等,合理設置管理權限,提供相關技術支持。

第十二條 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國家和地方網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2017年8月25日公佈的《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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