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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涉外業務經常遇到英文合同,裏面有很多英美法系常用的術語和概念,律師需要準確理解其含義,才能夠更好地維護客戶的權益。不同國家面對的諸多法律問題,既有相似性,也有差異性。《美國法律系列課程基礎與核心》(共10期)系統梳理了美國十大法律領域的核心概念與特徵,並通過大量的案例,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將美國法律領域中複雜難懂的知識點介紹給了大家。從本期開始,我們將陸續把該系列課程中的小知識點摘錄與整理出來與大家分享。
合同(Contract)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在美國合同法中,合同主要有以下兩種分類:
單務合同 & 雙務合同
單務合同(Unilateral Contract):指要約方發出一個承諾,要求對方通過具體行爲來做出承諾(Promise for Action)。比如:甲承諾向乙支付1000美元,要求乙將甲的車修好並交付給甲。此時,乙必須通過修車的具體行爲做出承諾。
雙務合同(Bilateral Contract):指要約方發出一個承諾,要求對方做出一個相應的承諾(Promise for Promise)。比如:甲承諾向乙支付1000美元,要求乙承諾將甲的車修好。此時,乙可以通過承諾的方式做出承諾。(備註:雙務合同下,乙也可以選擇以具體行爲的方式做出承諾。)
美國合同法上的Unilateral Contract和Bilateral Contract,是從“承諾”的方式來區分。如果一方只能以“行動”而不是“諾言”來接受對方的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則合同爲Unilateral Contract;如果一方既可以“諾言”的方式,也可以“具體行爲“的方式做出承諾,則合同爲Bilateral Contract。
需要澄清的是,中國合同法和美國合同法在Unilateral Contract和Bilateral Contract的概念上並不完全一致。中國合同法區別Unilateral Contract和Bilateral Contract,是看合同是否存在互爲給付的“對價”。有對價,意味着合同各自都有向對方需要履行的合同義務;無對價,則表示合同的一方享有合同權利而不需要履行合同義務。
明示合同 & 事實默示合同 & 法律默示合同
明示合同(Express Contract):指當事人通過文字(口頭或書面)表達簽約意願。
事實默示合同(Implied-in-fact Contract):指沒有文字表達,但當事人通過行爲表達了對合同的認可。
法律默示合同(Implied-in-law Contract):指雖然不存在明示或事實上的默示合同,但法官爲避免不公正結果的發生,通過行使司法權認定的虛擬合同。其構成要件爲:(1)一方向另一方給予了利益;(2)給予方有得到補償的合理預期;(3)如果讓受益方享受利益但不給予對方補償,將產生不公平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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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案例——事實默示合同
在Stepp v. Freeman(Court of Appeals of Ohio, 1997)一案中,被告是一個非正式團隊的負責人,該團隊有時會收取會費購買彩票,需要繳納會費時,被告通常以口頭或當面提醒的方式通知會員,從來沒有會員因欠繳會費而被開除。原告是該團隊的一個會員,以往原告沒有支付會費時,被告都會提醒原告或者直接墊付,後因原告和被告之間發生爭執,被告不再提醒原告繳納會費,亦不再墊付;不久後,該團隊中了彩票,獲得了一筆獎金,被告拒絕向原告分配獎金,理由是原告沒有支付會費,已不再是會員;然而,團隊中還有另外一名會員也沒有繳納會費,但仍然分配到了獎金。
該案的爭議焦點爲,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事實默示合同。法院在分析中指出,在案涉團隊中,拖延支付會費屬於正常情況,從來沒有會員會因欠費而被開除,他們可以等到被要求時再支付會費,而不需擔心會員身份會因此受到影響,通過原被告的日常行爲和周圍環境,可以推定原被告之間存有意思一致的默契,即當事人之間存在“事實上的默示合同”,因此原告仍具備會員身份,被告拒絕分配獎金的行爲構成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