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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PR下個人數據事故通知指南》十問

2023-04-193204

近日,歐盟數據保護委員會(EDPB)發佈《GDPR個人數據事故通知指南2.0》(Guidelines 9/2022 on personal data breach notification under GDPR 2.0)(以下簡稱《通知指南》),更新了發生個人數據事故後如何通知相關主體的操作規則。本文將以問答形式介紹《通知指南》中的主要條款,以供大家參考。


根據GDPR前言第87條,發生安全事故後應當立即通知數據監管機構和個人主體。在確定“立即”程度時應考慮事故的性質、嚴重程度和對個人主體的影響等。

1、什麼時候向監管機構報告個人數據安全事故?
根據GDPR第33(1)條,數據處理者應當在知曉事故發生後不遲延地(without undue delay)通知數據監管機構,如有可能在不遲於知曉事故發生後72小時通知。至於何爲“知曉”,根據《通知指南》第31條,數據處理者一定程度上確定(reasonable degree of certainty)發生了安全事故應被視爲“知曉”。爲此,數據處理者有義務採取技術措施和管理措施以確保一旦數據事故發生數據處理着即可迅速“知曉”發生了數據安全事故。[1]

至於可以認爲數據處理者確切知道發生安全事故,這要因情況而異,但重點在於立即採取措施調查事故以確定是否導致個人信息受到影響。比如,一個帶有未加密的個人信息的U盤丟失了,雖然不能確定是否有人撿到該U盤並接觸到個人信息,但此時只要數據處理者意識到U盤丟了就認爲其“知曉”了個人數據事故。再比如,一個犯罪分子在黑客攻擊數據處理者的系統後聯繫數據處理者索要贖金。數據處理者經檢查確認被攻擊,此時數據處理者就確切“知曉”個人數據事故了。

2、是不是一“知曉”就報告,而什麼也不做?

不是的,根據《通知指南》第35條,數據處理者應當評估對個人權益受到影響的可能性並進而確定是否報告監管機構,以及需要採取的措施。爲此,數據處理者應當建立內部制度以能夠發現和處理數據事故。比如,用一些技術措施比如數據流和日誌分析器通過關聯日誌數據發現網絡事件並報警。一旦監測到安全事件第一時間上報管理層以確保正確處理。上述措施和報告制度可以在應急方案中詳細列明。[2]

3、向監管機構提供什麼信息?

根據GDPR第33(3)條,應該向監管機構提供:1)數據安全事故的性質包括個人信息主體的種類及大概數量以及個人信息記錄的種類及大概數量;2)數據保護官或其他聯繫人的姓名和聯繫方式以便監管機構獲取更多信息;3)事故可能後果;4)已經採取或建議採取的措施,如有可能,也包括減少負面影響的措施。但對個人信息主體或個人信息記錄的種類GDPR並未規定。根據《通知指南》第50條,個人信息主體種類可以包括兒童或其他弱勢羣體、殘疾人、僱員或顧客。個人信息記錄的種類可以包括醫療信息、教育記錄、金融情況、銀行賬號、護照號等。提供這些信息的目的是確定是否存在特定傷害的風險從而將損害降到最低。提供上述信息時並不要求確切的數字。

4、能否遲延提供信息?

可以。當短時間內遇到類似的安全事故時可以超過72小時報告,但如果是不同類型的安全事故需要在72小時內單獨報告。[3]

當然,如果對於事故影響的範圍並不清楚,數據處理者可以選擇分步提供,[4]並在首次提供信息時告知監管機構還不具備全部信息,待瞭解到時將立即提供。

5、哪些情況下可以不用向監管機構報告?

根據GDPR第33(1)條,當數據事故不會影響數據主體的權益和自由時,可以不用報告監管機構。比如,事故發生後,使得本就處於公有領域的個人信息泄露。另外,如果個人信息被加密保護以致於未授權第三方根本無法接觸到個人信息並丟失的個人信息只是一個副本或有備份,則這種事故則不需要報告監管機構。[5]比如存有個人信息的移動設備丟失了,而該移動設備具有開機密碼其非常安全,此時可以不用報告。但如果以後發現密碼被破解或者加密軟件或算法容易被破解,則此時就要向監管機構報告了。這也就要求數據處理者充分瞭解其處理數據的各項加密措施的功能和級別了。

6、哪些情形下需要向個人信息主體告知安全事故?

根據GDPR第34(1)條,當數據安全事故可能對自然人的權利和自由帶來較高風險時,數據處理者需要毫無遲延地將數據安全事故告知個人信息主體。據此,告知個人信息主體的門檻要高於向監管主體報告的門檻。

7、向個人信息主體告知哪些信息?

數據處理者應當向個人信息主體告知如下信息:

· 事故的性質
· 數據保護官或其他聯繫人的姓名和聯繫方式
· 數據事故的可能後果
· 已經採取的措施或建議採取的措施
· 個人信息主體可以採取的自我保護的具體措施(比如重設密碼)[6]

8、如何向個人信息主體告知?

原則上逐一告知,只有當受影響的個人信息主體數量特別多以致逐一告知將給數據處理者帶來與告知不相匹配的工作量時纔可以通過發公告等公衆能夠知悉的方式進行統一告知。[7]

逐一告知的方式有電子郵件、短信、網頁上移動的橫幅條等。僅僅是一場新聞發佈會或者公司的一條微博不構成有效的通知。數據保護機構推薦數據處理者用多個方式進行告知,從而增加個人信息主體獲取的機會。[8]

9、是否向個人信息主體告知數據事故還要聽取哪些機構的意見?

由於監管機構比個人信息主體提前得到數據事故的消息,其有可能會單獨或聯合其他執法機構展開調查,而此時如果他們覺得過早向個人信息主體告知安全事故時可能影響調查。這時,數據處理者可以在徵得監管機構同意的情況下,暫緩向個人信息主體告知數據事故。[9]

10、什麼情況下可以豁免告知義務?

根據GDPR第34(3)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豁免告知義務:

· 在發生數據事故前,數據處理者已經採取了合理的技術和管理措施確保個人信息的安全,尤其是對個人數據進行處理後使得其無法被未授權者接觸,比如對個人信息用最新的加密措施。
· 發生數據事故後,數據處理者立即採取措施確保對個人信息主體的權利和自由影響的高風險不會實現。比如,數據處理者短時間內找到了非法接觸個人信息的人並對其採取了措施以至於其還未來得及對個人信息有任何動作。
· 聯繫個人信息主體需要花費巨大力氣,比如由於事故導致個人信息主體的聯繫方式丟失或壓根就不知道。比如,一個統計辦公室被洪水淹沒,而個人信息只記錄在紙上。此時,用公衆可以獲知的公告等形式告知即可,而不需逐一告知。
當然,上述豁免並不是絕對不變的,會隨着時間和情況的變化而有可能不再符合豁免條件。

[1] 《通知指南》第32條。
[2] 《通知指南》第37條。
[3] 《通知指南》第63條、第64條。
[4] 《通知指南》第53條。
[5] 《通知指南》第78條。
[6] 《通知指南》第87條。
[7] 《通知指南》第88條。
[8] 《通知指南》第90條。
[9] 《通知指南》第95條。


作者:朱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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