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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隱私權是否應當保護

2023-04-206752

長久以來,明星、歌手、演員等娛樂圈公衆人物的隱私生活遭遇着不同程度的關注、刺探、侵擾、泄露。例如“狗仔”對明星的跟拍、曝光,“私生”粉絲對明星的跟蹤、騷擾,都給明星造成了很大的不便和困擾。雖然明星作爲公衆人物,對其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益不可避免地需要作出某種程度的讓渡,但作爲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公民,明星的隱私權同樣需要受到嚴格和完善的保護。         


一、什麼是隱私權

較爲正式的“隱私權”這一稱謂起源於美國,1890年美國布蘭代斯大法官發表了論文《論隱私權》[1],闡述了公民的隱私權應當受到保護,即便隱私權是基於對情感價值的保護,不會涉及到過多財產權利的內容。經過長時間的經濟社會發展以及法律與實踐的演變,在當下,公民的人格權和財產權同樣重要,保護公民的隱私權早已經成爲應有之義。
在布蘭代斯大法官看來,無正當理由侵犯個人隱私的行爲應當受到譴責,並且在可能的情況下還應當禁止。不適宜公開的隱私應當包括,關涉到私人生活、習慣、行爲以及個人關係等的事務。當明星從工作中脫離而迴歸到私人生活中,他們的私人活動、私密信息、個人關係等都屬於隱私權的範圍,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二、侵犯明星隱私權的行爲與責任

在我國法律規定中,隱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爲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2]和第一千零三十三條[3]就規定,自然人的隱私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以拍攝、窺視、竊聽、公開等方式處理、泄露他人的隱私信息,或者以電話、短信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生活安寧,都是對他人隱私權的侵犯。

從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可以看出,對明星不願意爲他人所知曉的私人行程、個人信息進行拍攝、窺視、泄露,或者對明星進行電話、短信等的騷擾而侵擾明星的生活安寧,都構成對明星隱私權的侵犯。由此,將明星私人活動進行拍攝曝光、對明星的私密照片進行竊取泄露等等行爲都毫無疑問地侵犯了明星的隱私權。

對於侵犯隱私權的行爲,除了要依據《民法典》承擔民事責任之外,我國行政法和刑法也規定了相應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例如,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規定,“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我國《刑法》雖然沒有將侵犯隱私權的行爲單立罪名,但是在“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通信自由罪”“侮辱罪”等罪名中,從住宅安寧、通信自由、個人尊嚴等方面爲公民隱私權提供保護,侵犯隱私權者將會面臨有期徒刑、拘役等的刑罰。

三、明星隱私權是否應該讓渡


明星作爲公衆人物,通常在承受着“狗仔”的跟拍和泄露、“私生”的侵擾,然而這些擾亂個人生活安寧的行爲對於一般社會公衆來說,毋庸置疑是侵犯隱私權的行爲。但是由於明星利用其公衆形象和社會地位獲得了更多的利益,因此不論是社會共識還是司法案例,都要求明星讓渡一定的人格權益。

在明星的名譽權相關案件中,法院通常認爲:對於知名演員等公衆人物,對其名譽權應進行合理限制,認定是否侵犯其名譽權的尺度需較涉及普通大衆的情形更爲寬鬆,其對來自他人關於其演技、品格、能力等方面的負面評價應給予一定的容忍,以衡平保護其他公民享有的言論自由。

隱私權與名譽權同屬於我國民法典規定的自然人的人格權益,由此推之,明星對於侵犯其隱私的行爲似乎也同樣需要給予一定的容忍。但是從法院的論述中可以看出,這種容忍是爲了平衡公民言論自由的。對隱私權的侵犯是指刺探、窺視、泄露、幹擾等行爲,並不會涉及到公民對明星的評價行爲,因此明星的隱私權與公民的言論自由之間並不需要平衡,也就是說,明星不需要也不應當對於侵犯隱私權的行爲給予容忍。

四、國外法律關於隱私權的保護


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二條規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幹涉,其榮譽和名譽不得受到侵害。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幹涉或侵害。”這是最早寫入隱私權這一概唸的國際法律文件。
在法國法中,隱私權包含了“私人生活受到尊重”的含義。《法國民法典》第九條規定:“每個人都有私生活受到尊重的權利。法官在不影響受害人獲得損害賠償的前提下,可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查封、扣押等,以防止和制止對私生活私密性的侵害。”

美國法律研究院編纂的Restatement of the Law, Second, Torts《侵權行爲法重述》對美國侵權法進行了詳盡、權威的總結和過濾。書中與隱私權相關的內容稱,“公開揭露他人私生活,而該私人事務從理性人的角度出發被認爲是高度冒犯他人的,且不屬於公共合理需求的,屬於侵犯他人隱私。”布蘭代斯大法官在《論隱私權》一文中也曾提到,“隱私權並不禁止公開涉及公共利益或普遍利益的事項。”

由上述法律及文件可知,每個人的私人生活都應當受到尊重,任何人不得任意幹擾、侵犯他人私人生活的私密性。但是對於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合理需求的事項的公開,將不會侵犯他人隱私。然而明星的私人行程、個人信息、個人生活無關於公共利益,對該等事項的公開也並不屬於公共合理需求,因此當然是侵犯隱私權的。明星作爲合法公民,也應當同社會公衆一樣,同等享有隱私權被保護的權利。

五、加強明星隱私權的自我保護


多年來,狗仔跟拍、私生侵擾已經成爲了國內外娛樂圈的常態,社會公衆對於明星隱私的好奇甚至獵奇心理,也在助長着這種不良風氣,因此明星及其經紀團隊更應當學會保護自己。如果不幸發生明星個人隱私的泄露,明星及其經紀團隊應當立即聯繫專業律師或者法務進行處理,學會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然人應有的隱私權。除了專業的法律團隊之外,優秀的公關團隊也應當給予配合,防止個人隱私的進一步傳播,避免造成廣泛的負面輿論。

當然,本文所述的明星個人隱私是指,明星不願爲他人知曉的、合法正當的隱私。如果涉及到嫖娼、家暴、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行爲,這些事項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了公共利益,其中即使有屬於明星隱私的部分,對該等事項的公開則不屬於本文所討論的範圍。明星及其經紀團隊不應當爲了自身利益,不向法律和公關團隊告知真實情況,導致團隊做出錯誤判斷,從而使明星自身更進一步陷入違法犯罪的深淵,對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利益造成負面影響。

綜上所述,國內外法律規定、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都對公民隱私權有着較爲完善的保護,明星作爲公衆人物,雖然需要對於某些負面評價、輿論監督給予一定的容忍,但這種權利讓渡不應超過合理限度,無節制的跟拍、騷擾等類似行爲仍然構成對其隱私權的侵犯。公衆不應隨意曝光明星的隱私信息,而明星也可以通過訴訟等司法途徑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 參見《隱私權》,[美]路易斯·D.布蘭代斯等著,宦盛奎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爲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爲:
(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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