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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律系列專題 | 美國聯邦民事訴訟法之訴答文書(七)

2023-05-095623

序  言 

不同國家面對的諸多法律問題,既有相似性,也有差異性。《美國法律系列課程基礎與核心》(共10期)系統梳理了美國十大法律領域的核心概念與特徵,並通過大量的案例,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將美國法律領域中複雜難懂的知識點介紹給了大家。我們將陸續把系列課程中的核心知識點摘錄與整理出來與大家分享。


在美國民事訴訟法中,訴答文書(Pleadings)包括原告提出訴訟請求以及被告回應其請求而提出答辯的文件。即包括起訴狀(Complaint)、答辯狀(Answer)及類似性質的法律文書。

起訴狀(Complaint)

首先,原告必須在起訴狀中提出一個可以由法院審理的訴訟請求。

起訴狀應當包含的內容有:(1)簡述法院享有管轄權的理由;(2)簡短和清晰地陳述有關訴訟請求,表明其有權獲得救濟(內容應足以通知被告訴訟主張以及引發訴訟主張的事由);(3)提出救濟請求。

聯邦訴訟規則對起訴狀的要求是:只需寫明訴訟請求是什麼以及該請求所依據的理由,以達到通知效果,我們稱之爲通知式起訴狀(Notice Pleading)。

需要注意的是,在Bell Atlantic Corp. v. Twombly(U.S. Supreme Court, 2007)一案中,美國法院似乎對起訴狀的要求設立了一個新的標準,依據該新標準,一些法院要求原告在起訴狀裏至少包含一些在表面上可信的事實和證據。

答辯狀(Answer)& 動議(Motion)

被告的回應包括答辯狀和動議。在被送達起訴文書後21日內(或法定的延長時間內),被告必須送達答辯狀或動議。

與答辯狀不同,動議是要求法院作出某種命令的申請,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可能會有很多口頭或書面動議。針對原告在起訴狀中的訴訟請求,聯邦訴訟規則中羅列了七種抗辯動議:(1)缺乏事項管轄權;(2)缺乏對人管轄權;(3)不合適的審判地;(4)不充分的起訴文書;(5)不充分的起訴文書送達;(6)沒有陳述能夠給予救濟的訴訟請求,即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7)沒有根據訴訟規則第19條追加第三方。前述第(2)至第(5)款羅列的四項動議,必須要在首次回應文書(動議或答辯狀)中提出,否則視爲放棄該抗辯。

對原告起訴狀的回應,被告有兩種選擇:(1)可以首先依據上述訴訟規則提出動議,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如果法院拒絕了該動議,則被告必須在收到動議裁定後10日內送達答辯狀;(2)可以直接提交答辯狀(幷包含動議內容),答辯狀必須回應起訴狀的指控並提出積極抗辯。


備註:在美國法院,當事人可以提出多個獨立的訴訟請求或抗辯,無論這些訴求或抗辯之間是否一致。這是因爲,在案件之初,還沒有經歷證據開示(Discovery)程序,當事人可能不知道實際發生了什麼,也不知道庭審中可以確立什麼事實,因此訴訟規則允許當事人提出選擇性的、甚至是相互矛盾的訴求和抗辯,訴答文書也可能隨着訴訟的展開而加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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