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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律系列專題 | 美國聯邦民事訴訟法之送達②(九)

2023-05-156140

向自然人被告送達書狀的五種方式

(1)送達本人(Personal Service):可以在停車場、歌劇院,甚至公共廁所等任何地方送達被告本人。(實踐中被告可能會拒絕簽收,此種情況下,送達人可以把訴訟書狀塞到被告手裏或放在被告身邊後立即離開,依然構成有效送達)

(2)替代送達(Substituted Service):在被告個人住宅或經常居住地,向居住在那裏的達到適當年齡且具有適當辨別能力的人送達。

(3)向代理人送達(Service upon an Agent):代理人必須是被告任命或法律授權的人。

(4)符合聯邦法院所在州的法律規定的送達(Comport with the State Law):比如州法律允許的郵寄送達、出版物通知等。

(5)被告放棄要求訴訟文書的正式送達(Waiver)。

向公司(或其他組織)送達書狀的四種方式

(1)向公司高管、管理或綜合事務代理人送達(To an officer, a Managing or General Agent of Corporation)。

(2)符合聯邦法院所在州法律規定的送達(Comport with the State Law)。

(3)向公司或法律授權的代理人送達(Agent Authorized by Corporation or by Law)。

(4)被告放棄要求訴訟文書的正式送達(Waiver)。

Notes:

聯邦訴訟規則允許並鼓勵被告通過書面方式,放棄正式送達的程序要求,被告選擇放棄要求正式送達有以下三個理由:

(1)被告仍然可以就法院的對人管轄權、事項管轄權和審判地提出異議;

(2)被告可以獲得答覆起訴狀的額外時間,答覆時間從正常的21天延長到60天(外國被告延長到90天),自發出放棄表格(Waiver Form)之日起計算;

(3)如果被告無正當理由堅持要求正式送達程序,被告需要承擔原告爲正式送達所支出的相關費用(包括送達費用和律師費等)。

訴訟書狀的國際送達

《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簡稱《海牙送達公約》)於1965年11月15日由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主持達成,截至目前,《海牙送達公約》包括了中國和美國等七十多個締約國。

《海牙公約》要求每一締約國指定一箇中央機關(Central Authority),接受來自其他締約國的送達請求書(Request for Service)。要送達的文書必須以英文、法文或文書發出國的官方文字寫成,但任何締約國的中央機關可以要求翻譯成該國的官方文字。如果文件是合適的,則由中央機關完成送達。

如果沒有國際條約協定的送達途徑,美國聯邦訴訟規則允許以下幾種域外送達的途徑:

(1)採用送達完成地國家許可的任何方式送達;

(2)允許原告請求外國政府就如何送達訴訟書狀提供指示;

(3)在外國直接送達,採用簽署送達回執的郵寄方式,由法院書記官向國外被告寄出,除非該外國法律禁止此方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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