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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民事訴訟法中,被告的回應包括答辯狀(Answer) 和動議(Motion)。在被送達起訴文書後21日內(或法定的延長時間內),被告必須送達答辯狀或動議。如果被告沒有在聯邦訴訟規則要求的時間內回應,法院書記員將把案件登記爲缺席(Default),缺席登記切斷了被告對起訴狀提出回應的權利。但是,爲獲得最終的法律救濟,原告還必須取得缺席判決(Default Judgement)。
法院書記員可以作出缺席判決,但必須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1)訴訟請求必須是要求賠償一個確定的金額;
(2)原告必須提供一個應支付賠償金額的宣誓書(Affidavit);
(3)被告在案件整個過程中沒有出現過;
(4)被告不能是未成年人或無行爲能力人。
其他情況則必須由法官作出缺席判決。原告提出缺席判決申請後,法官通常會舉行聽證,法官可以要求提供任何相關事項的證據,包括原告訴訟主張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以及被告可能提出的任何可行的答辯理由。
缺席判決不能超出原告在起訴狀中要求的賠償金額或賠償類型。當事實和責任存在明顯爭議時,法官可以拒絕作出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