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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律系列專題 | 美國聯邦民事訴訟法之“證據開示”①(十一)

2023-05-225386
證據開示(Discovery)是美國民事訴訟中非常重要且極具特色的一項制度,是各方當事人在庭審之前從對方當事人和證人處獲取證言、文件及其他證據的一種程序。當事人“可以就與訴求或答辯相關的任何不受特權保護的事項尋求證據開示”。

證據開示由當事人自行管理,法官進行監督並在當事人發生分歧時介入,以推動案件的進行。通過開庭前的證據披露,每一方當事人都有機會獲知其他當事人手中與爭議相關的信息和證據。

支持證據開示制度的理念是:證據開示可以幫助當事人瞭解真相,鼓勵當事人在案件正式審判前和解,並可以避免突襲式審判。

但是,第一次接觸證據開示程序的人,通常會驚歎證據披露範圍的廣泛性以及證據開示程序所消耗的巨大時間、精力和金錢成本。因此,對於是否應當借鑑美國的證據開示制度,存在極大爭議。

證據開示的六種方式/手段

  • ● 強制披露(Required Disclosure)

  •  筆錄證言(Depositions)

  •  書面質詢(Written Interrogatories)

  • ● 要求提供文件和物品(Requests for Production of Documents and Things)

  •  醫學檢查(Mental & Physical Exams, IME)

  •  要求承認(Request for Admis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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