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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律系列專題 | 美國聯邦民事訴訟法之“證據開示”②(十二)

2023-05-255336

在上一篇推文中,我們提到美國民事訴訟中證據開示(Discovery)的六種方式,這裏,我們詳細介紹其中的兩種方式。

強制披露(Required Disclosure)

強制披露包括三類:

第一,強制的初始披露(Initial Disclosure),其目的在於加快基本信息的交換並減少文書工作。在訴訟早期階段,當事人必須披露以下信息:(1)當事人可以用來支持其主張或答辯的可披露信息的證人和文件的名稱、地址、聯繫電話,以及披露信息的主題,除非該信息僅限於彈劾證人使用;(2)支持當事人主張或答辯的所有文件、物品、電子存儲信息,按類別和位置分類的副本或描述,除非該信息僅限於彈劾證人使用;(3)提供主張損害賠償金的計算方法;(4)可能滿足全部或部分判決要求的任何保險協議。

第二,強制披露專家證人及其報告(Experts & Expert Reports),當事人必須在庭審前90天披露專家證人及其書面報告,以防止在庭審中發生專家證言突襲。

第三,庭審前強制披露,目的是爲庭審提供便利並制定庭審藍圖。當事人必須在庭審前30天披露以下信息:(1)願意出庭作證和可以出庭作證的證人情況;(2)庭審提供的口供;(3)將在庭審時提供和可能提供的證物。

被要求披露信息的一方可以提出反對,當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時,法院將作出裁決。常見的反對理由包括:

(1)要求過於寬泛(Overbroad)、要求含糊且模棱兩可(Vague and Ambiguous);

(2)造成的負擔和壓力過重(Overly Burdensome and Oppressive);

(3)屬於受特權保護的信息(Privileged Information);

(4)屬於爲庭審準備的文件和物品(Work Product,常稱爲“工作成果”);

(5)要求披露的信息與案件無關且不能根據合理推斷取得發現證據的線索(Irrelevancy)。

被要求披露信息的一方還可以申請保護令(Protective Orders):在證據開示的過程中,如果有正當理由,法院可以頒佈命令保護當事人免受煩擾、尷尬、壓迫或不適當的負擔及費用。

要求披露信息的一方則可以申請強制披露(Motion to Compel),提交動議,要求法院命令另一方回應其要求並披露信息。

筆錄證言(Depositions)

筆錄證言是由證人在庭外宣誓並提供口頭證詞,法官無須在場,但所述證詞通常會形成文字,由法庭認可的記錄人員記錄在案用於訴訟。

提供筆錄證言的可以是個人或公司,公司可指定某位知悉相關事項的個人代表公司提供筆錄證言。在要求訴訟一方或證人進行筆錄證言時,對方應向其發出傳票(Subpoena),筆錄證言的時間和地點通常由雙方的律師商定,人數上限爲10個,但雙方可以協商請求法院增加或減少。

幾乎所有的問題均由錄證方的律師提出,提供筆錄證言的證人由其律師在場陪同,並可以就問題提出反對(Objection),該反對會記錄在證詞記錄內。除非問題會導致披露被特權保護的信息,證人一般會被要求回答所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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