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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律系列專題 | 美國聯邦民事訴訟法之“證據開示”③(十三)

2023-05-294729

上一篇推文中,我們介紹了美國民事訴訟中證據開示(Discovery)的六種方式中的強制披露(Required Disclosure)和筆錄證言(Depositions),這裏,我們向大家介紹其他四種方式。


書面質詢

(Written Interrogatories)
書面質詢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書面問題(問題不得超過25個,且只能向當事人提出),另一方必須在30日內進行書面答覆,並在宣誓後簽署。被提問的當事人可以反對,比如被要求提供受特權保護的信息。
書面質詢可以揭示案件的背景事實、與當事人訴求和答辯有關的任何客觀資料,還可以幫助澄清當事人的訴答文書。通常,當事人利用書面質詢的回答,準備筆錄證言的提問。

要求提供文件和物品

(Requests for Production of Documents and Things)
一方當事人可以要求另一方當事人提交其擁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包括電子郵件)、電子儲存信息或有形物品,或要求進入場所進行檢查等。這是獲取和查閱文件的常見途徑。
請求方必須合理具體地指出希望獲得的文件和物品(比如某一具體時間段的銷售憑據),被請求方應當在30日內做出答覆。

醫學檢查

(Mental & Physical Exams, IME)
在一方當事人申請讓某人做身體或精神檢查時,申請人必須初步證明該人的身體或精神狀態存在問題。只有在法院允許的情況下,纔可以進行醫學檢查。
醫學檢驗後,檢驗專家向申請人發送報告,被檢驗者有權獲得報告副本。

要求承認

(Request for Admissions)
當事人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承認或否認有關事實、適用的法律以及關於二者的看法,並且沒有數量上限,但只能適用於當事人。被要求的一方必須在30天內予以答覆,逾期不答複視爲承認。
當事人可以藉助這一工具迫使對方表明其在某一問題上的立場,並且可以縮小審理問題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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