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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律系列專題 | 美國聯邦民事訴訟法之“簡易判決”(十四)

2023-06-015677

簡易判決,也稱即決判決(Summary Judgement)是美國民事訴訟中一項非常重要的制度。

在經歷了起訴、答辯、證據開示後,如果在重要事實上 (Material Facts) 不存在真正的爭議 (Genuine Dispute),則任何一方當事人有權向法院提出申請,將全部或部分爭議作爲法律事項做出判決,而無需庭審。

重要事實(Material Facts)是根據所適用的法律可能影響案件結果的事實。

簡易判決是一種審前程序,並且是一種終局性的裁判。由於事實問題通常由陪審團認定,而法律問題由法官決定,因此,如果案件存在重要事實上的爭議,則法官不能適用簡易判決,而應當在庭審時交由陪審團認定。

例如,原告聲稱被告超速行使,而被告抗辯他沒有超速,這是一個事實認定問題,需要由陪審團來認定,因此不能適用簡易判決。但是,如果雙方都認可被告超速行使,對這一重要事實沒有爭議,則法官僅需要就超速的法律責任問題做出判決,在這種情況下,就可以適用簡易判決程序。

在一方當事人提出簡易判決申請時,所有證據都必須從最有利於對方當事人的角度來假設,如果證據足以使一個合理的陪審團做出有利於對方當事人的裁決,則法院不能採用簡易判決。

在決定是否進行簡易判決時,法院不應當衡量證據或證詞的可信度,即哪一方陳述的事實更可信,如果有兩個版本的事實需要審判,法官就應當拒絕作簡易判決,而應當將爭議在庭審中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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