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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審理
美國聯邦憲法第七修正案規定:在普通法訴訟(Suits at Common Law)中,當爭議的價值超過20美金時,當事人有獲得陪審團審理的權利。雖然第七修正案只適用於在聯邦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但許多州的憲法或成文法也賦予了當事人獲得陪審團審理的權利。
普通法訴訟與衡平法訴訟相對應。普通法的救濟方式主要是損害賠償,即金錢上的賠償。當普通法的救濟方式不能滿足某些情況下債權人的要求時,衡平法提供了一些新的救濟方式,彌補了普通法救濟的不足,比如強制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禁令(Injunction)、撤銷或變更合同(Rescission or Reformation of Contract)等。
歷史上,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是分開的,如今,兩者已合二爲一,幾乎所有的法院都可以提供普通法和衡平法上的救濟。但如果原告只尋求衡平法上的救濟,則不享有獲得陪審團審理的權利。此外,在許多案件中,當事人可以放棄陪審團審理(Jury Trial)的權利,而選擇由法官審理案件(Bench Trial)。
選擇陪審團的程序
(1)法院的行政人員通過登記的選民、駕照持有人、納稅人和接受社會福利的人等多種資料來源,編制一份潛在的陪審員“候選人名單”。
(2)法院根據需要傳喚名單上的人員,要求其履行陪審團職責,每天都會有一組人受到傳喚被派送到需要陪審團的法庭,構成候選陪審人員(Venire)。
(3)候選陪審人員需要經歷預先審查程序。法官、當事人或律師都可以對候選人員進行詢問,可以採用書面問卷和口頭詢問的方式,旨在確定候選成員是否帶有偏見,對事實是否有個人的瞭解,或者是否與一方當事人(或律師)有關係。當事人的律師會仔細觀察每一個潛在的陪審員,研究他們對各種問題的反應,努力發現該人在案件中可能存在“傾向”的線索。
(4)訴訟的每一方都有兩種途徑排除候選陪審員:一是根據法定理由排除,比如存在偏見或者與當事人(或律師)有關係,此種情形下排除人數沒有限制;二是不需要理由的行使排除權,即憑直覺排除,每一方當事人有3次排除機會,但不能基於種族歧視。
(5)聯邦民事案件陪審團的人數不得少於6人,不超過12人,出於經濟原因,聯邦法院通常選任6名陪審員(注意與刑事案件的陪審團人數要求不同)。實踐中,爲了避免有陪審員因法定事由被中途解僱,在審理冗長的案件時,謹慎的法官可能會選任至少7名陪審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