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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律系列專題 | 美國聯邦民事訴訟法之“上訴”①(十六)

2023-06-097520

在美國民事訴訟法中,當事人一方對初審法院訴訟結果不滿的,可以請求上訴法院進行審查,即上訴(Appeals)。民事案件中不存在聯邦憲法賦予的上訴權,但聯邦法院系統通過成文法授予了當事人上訴權,各州法院系統也通過州憲法或成文法提供了上訴權。

根據《聯邦上訴程序規則》(the Federal Rules of Appellate Procedure, FRAP),上訴人必須在終局判決後30日內向初審法院提出上訴通知,並協助初審法院將卷宗移送至上訴法院。

上訴法院通常組成3人合議庭審理案件,但只是根據卷宗進行書面審理,並在合適的案件中聽取雙方律師的口頭辯論。口頭辯論後,法官們退庭商議並裁決案件。合議庭法官中的多數派意見成爲上訴法院的判決意見,持不同意見的少數派可能會在判決書中發表不同觀點。

法院有權決定是否公佈判決意見,聯邦上訴法院的判決意見通常會公佈在聯邦法院判例彙編(Federal Reporter)中。

需要指出的是,上訴期間,初審法院的判決效力並不中止。除非上訴人繳納了中止執行保證金(Suspending Bond),否則初審判決依然可以被執行。

上訴的審查標準

美國的上訴法院根據審查的不同問題,採用不同的審查標準:

(1)對於法律問題,適用“重新審查標準”(De Novo Standard),即上訴法院根據其獨立判斷,重新審查決定法律適用是否正確。

(2)對於事實問題,根據法官和陪審團認定的事實給予區別對待。其中:

對於法官認定的事實(Bench Trial),適用“明顯錯誤標準”(Clearly Erroneous Standard)。即初審法官認定的事實一般被推定爲正確,當上訴法院對所有證據有“確和堅定的判斷”,認爲初審法院犯了錯誤時,會得出明顯錯誤的結論。如果證據有兩種可允許的觀點,在兩種觀點之間選擇其一不會構成明顯錯誤。

對於陪審團認定的事實(Jury Trial),適用“實質證據標準”(Substantial Evidence Standard)。即證據必須以最有利於陪審團的結論來看待,除非沒有理性的陪審員可以做出這樣的決定,否則必須支持對事實的認定。

(3)關於法律與事實的混合問題。此種情況下,法律規則並無爭議,問題是事實是否符合法律標準,適用“重新審查標準”(De Novo Standard)。

(4)針對自由裁量權的問題。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初審法院會對很多擁有自由裁量權的問題做出裁決,比如是否允許當事人修改訴答文書、是否強制證據披露、是否合併案件審理等。此類問題適用“濫用自由裁量權標準”(Abuse of Discretion Standard),只要初審法院的裁決沒有明顯錯誤或者並非毫無根據,就應當被維持。換言之,初審法院在行使自由裁量權做出裁決時,只要做到大致正確,基於事實作出了合理範圍內的裁決,就會得到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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