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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律系列專題 | 美國聯邦民事訴訟法之“上訴”②(十七)

2023-06-123677

在美國民事訴訟法中,上訴(Appeals)須注意以下兩個重要規則/原則:


終局判決規則

(The“Final Judgment”Rule)

對聯邦地區法院的終局判決,聯邦上訴法院享有上訴管轄權。換言之,法定上訴權的適用對象限定於“終局判決”。終局判決是解決整個案件爭議的判決,是在實體方面終結了訴訟,審案法院除了執行判決外、無其他事項可做的判決。

初審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可能會有數百個命令和裁決,這些命令和裁決大多數都是“中間性的”,比如,決定某一證據是否應當被排除使用。在中間裁決失利的當事人有兩種救濟途徑:(1)適用終局判決規則的例外規定;(2)等到整個案件得到解決後才能進行上訴審查。

終局判決規則的例外包括:(1)涉及準許、維持、修改、駁回或撤銷禁令的命令;(2)任命破產管理人或拒絕結束其接管財產之狀態的相關命令;(3)決定海商案件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命令。之所以設定上述例外,是因爲美國國會認爲這些命令非常重要,無需等到終局裁決。

在先判決原則

(Doctrine of Former Adjudication)

(1)訴求排除原則(Claim Preclusion / Res Judicata)

訴求排除也稱爲既判力,指訴訟請求人僅有一次機會提出自己的訴求,再次起訴會被駁回。它禁止訴訟請求人主張本能夠在案件1中提出卻未能提出的救濟權利,因此會導致案件2被駁回。

聯邦法和大多數州採用“交易測試標準”(Transactional Test)來界定訴訟請求的範圍,關注兩個案件是否包含同一有效事實(Operative Facts)、同一交易或事件(Transaction or Occurrence)。

少數州關注的是被告行爲所侵犯的權利,通常被稱爲“基本權利理論”(the Primary Rights Theory),訴訟請求人有權對被侵犯的每一項權利分別提起訴訟。

(2)爭點排除原則(Issue Preclusion / Collateral Estoppel)

爭點排除是指在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時,一項終局判決排除了當事人對相同的事實或法律問題的再次訴訟:①爭議點實際上已被審理、被裁決,並且對先前的判決是必要的且②援引爭點排除原則不會造成不公平。

注意,爭點排除僅禁止當事人就案件1中已經訴訟且做出裁決的某一項爭議點再次提起訴訟,其本身並不會導致案件2被駁回,只是減少了案件2中爭議點的數量,從而縮小了案件2審理內容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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