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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法律下,界定民事訴訟之範圍時,單個案件可以提出多少個訴訟請求,或者有多少當事人可以併入訴訟,需要依據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許多州在合併問題上都採納了聯邦訴訟規則。
無論是訴訟請求的合併(Joinder of Claims)還是當事人的合併(Joinder of Parties),都需要進行兩步分析:
第一,是否滿足訴訟規則關於合併的要求;
第二,是否滿足對人管轄權、事項管轄權,以及某些情況下的審判地要求。
訴訟請求的合併
(Joinder of Claims)
聯邦訴訟規則規定:當一方提起訴訟請求時,該方可以向對方提出所有能夠提出的訴訟請求,無論這些訴訟請求之間是否有關係。
雖然有這一開放式規定,但並不意味着法院可以受理所有的訴訟請求,因爲法院還必須擁有對人管轄權、事項管轄權,並在某些情況下滿足審判地要求。
1、反訴(Counterclaim)
反訴是被告(或其他相對方)提出的訴訟請求,被告應當在答辯狀中提出反訴請求。其中:
(1)強制性反訴(Compulsory Counterclaim):如果被告提出的訴訟請求與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產生於同一交易或事件並基於相同的核心事實”,則屬於強制性反訴。未提出強制性反訴的一方當事人將喪失提出該訴訟請求的機會,在其他訴訟中也不能再次提出。
強制性反訴有三個例外:①在原告提起訴訟時,反訴尚不成熟;②當訴訟開始時,反訴請求是另一個未決訴訟的爭議事項;③法院對作出反訴裁決不可缺少的第三方不具有管轄權。
(2)任意性反訴(Permissive Counterclaim):指被告提出的訴訟請求與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並非產生於同一交易或事件。被告可以選擇是否提出反訴,而非強制性要求。關於是否將任意性反訴合併審理,法院享有自由裁量權。
關於反訴請求中的對人管轄權、事項管轄權以及審判地問題:首先,大多數情況下,反訴請求中的當事人已經在案件中,因此對人管轄權一般不成問題;其次,在強制性反訴中,由於反訴請求產生於同一交易或事件,因此至少可以滿足附屬管轄權,但在任意性反訴中,需要獨立分析法院是否具有事項管轄權;最後,只有少數法院對反訴的審判地提出了要求。
2、交叉請求(Crossclaim)
交叉請求指訴訟中的共同方之間提起的訴訟請求,比較常見的情形是多個被告之間的訴訟請求。例如在產品質量糾紛中,原告將瑕疵產品的經銷商和生產商列爲共同被告,經銷商可以對生產商提出交叉請求。
交叉請求必須與原告的基本訴求出於同一交易或事件並基於相同的核心事實。但交叉請求是任意性的,即當事人可以提出交叉請求,也可以另行起訴。
在交叉請求中,由於各方已經是訴訟當事人,因此對人管轄權不是問題;並且,交叉請求要求基於同一交易或事件,可以支持附屬管轄權,因此事項管轄權通常也不是問題;此外,在交叉請求中,不需要考慮審判地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