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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資信評級機構盡職調查工作注意義務的演變歷程及證券業協會最新自律規則對盡職調查工作的啓示

2023-10-312828

2023年10月20日,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證券業協會)發佈了四部規範資信評級機構執業行爲的自律規則,分別爲《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機構執業規範》(以下簡稱《執業規範》)、《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機構信息披露指引》、《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機構盡職調查指引》(以下簡稱《盡調指引》)、《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機構盡職調查工作底稿目錄細則》(以下簡稱《工作底稿目錄細則》)。其中三部自律規則(除《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機構信息披露指引》外)用大量篇幅規範了評級機構的盡職調查作業。據筆者分析,除了涉及盡職調查具體操作的內容更加規範、全面以外,對於盡職調查工作理念上的調整,也是此次自律規則的亮點。而最重要的理念變化,就是將評級機構在盡職調查作業中對其他證券服務機構作出意見的審查注意義務,由“在一般知識水平和能力範疇內對其真實性和準確性進行評估”,提升到“在審慎覈查和必要的調查、複覈工作的基礎上,排除了職業懷疑的,可以合理信賴”的標準。對這一變化的演變歷程,以及給評級機構盡職調查工作帶來的啓示,將是本文着重探討的內容。


一、演變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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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前自律規則中對盡職調查作業的要求


《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機構評級業務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原《實施細則》)是證券業協會於2016年6月發佈施行的自律規則。而此次頒佈實施的《執業規範》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本規範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原《證券資信評級機構執業行爲準則》《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機構評級業務實施細則(試行)》同時廢止”。可見,前後兩部自律規則具有連續性,《執業規範》已經徹底取代了原《實施細則》規定的內容。


原《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評級項目組在採信承銷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等機構出具的相關材料時,應當在一般知識水平和能力範疇內對其真實性和準確性進行評估。


該條款要求評級機構在盡職調查作業中的注意義務僅限於“一般知識水平和能力範疇”。此等表述並非法律專業術語,且很容易讓人看出評級人員在盡職調查工作中應盡的注意義務處於較低水平,甚至不強調評級人員應從專業的角度來判斷其他中介機構出具的意見,只需要具備常識即可,例如審查是否蓋章、簽字、報告是否形式上完整即可。而對於意見實質內容是否真實、準確,則不強求評級人員必須審查清楚。


(二)先前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在2003年2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幹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專業中介服務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違反證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和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虛假陳述,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但有證據證明無過錯的,應予免責。第二十七條規定:證券承銷商、證券上市推薦人或者專業中介服務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而不予糾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見的,構成共同侵權,對投資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上述兩個條文區分了故意和過失的處理情形。證券服務機構明知發行人或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根據執業規則要求履行了必要注意義務,已經知道或應當知道虛假陳述而不糾正或不出具保留意見的,屬於故意,構成共同侵權。而過失的情況是,證券服務機構符合證券法、司法解釋規定的虛假陳述,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兩個條文側重於司法機關對證券服務機構過錯認定的規則,雖然暗含有證券服務機構需要履行必要注意義務的意思,但並未直接規定證券服務機構在盡職調查作業時履行注意義務的層次和標準。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全國法院審理債券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其中的第31條更加細化了司法機關對於各證券服務機構過錯認定的標準和方法,即通過考量是否盡到勤勉盡責義務,區分故意、過失等不同情況,分別確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但值得關注的是,該條款中明確出現了“注意義務”一詞,同時將注意義務的範圍限定在“各自工作範圍和專業領域”。雖然會議紀要類文件並不能作爲司法機關判決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據,但其對審判思路的改變是顯而易見的。


例如,在至今仍備受爭議的“五洋債案”中,法院雖然引用了原《實施細則》第十一條作爲依據,但是“本院認爲”論理時卻提高了資信評級機構的注意義務,認爲在評級機構提出的“會計處理”之修改意見中,未能覈實關注房產出售價格大幅低於公允價值,且由於五洋建設資產中投資性房產佔比較高,該事項屬於可能影響發債條件、償債能力的重大事項,並且未能合理評定信用等級,因而存在過錯。可見,上述發債過程中需要覈查的內容,遠遠不屬於“一般知識水平和能力範疇內”所能判斷的事項,必須要求評級人員具備較高的專業能力和職業素養。


(三)司法解釋對注意義務規定的突破


隨着司法機關審判思路的不斷深入變化,最高人民法院終於以司法解釋的形式進一步確立的證券服務機構過錯認定標準和方法,成爲了司法機關可以在判決中直接引用的依據。同時,司法解釋也指明瞭盡職調查的工作方法。


2022年1月22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幹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財務顧問等證券服務機構製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虛假陳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監管部門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參考行業執業規範規定的工作範圍和程序要求等內容,結合其覈查、驗證工作底稿等相關證據,認定其是否存在過錯。


證券服務機構的責任限於其工作範圍和專業領域。證券服務機構依賴保薦機構或者其他證券服務機構的基礎工作或者專業意見致使其出具的專業意見存在虛假陳述,能夠證明其對所依賴的基礎工作或者專業意見經過審慎覈查和必要的調查、複覈,排除了職業懷疑並形成合理信賴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過錯。


可見,相較以往的司法解釋和其他法律文件,上述司法解釋對各個證券服務機構的實際工作更具指導意義。具體到評級機構,從過錯認定角度來看盡職調查作業過程,需要評級機構在對其他證券服務機構作出的基礎工作或專業意見的覈查過程中,保持審慎覈查和進行必要的調查、複覈,且必須排除了職業懷疑並形成合理信賴。


但這就與原《實施細則》第十一條“在一般知識水平和能力範疇內對其真實性和準確性進行評估”的要求發生了明顯的衝突。在司法解釋明顯提高了盡職調查作業標準的前提下,如果評級機構仍然按照原《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標準開展盡職調查作業,可以想見評級機構被司法機關認定未盡勤勉盡責義務,從而構成虛假陳述的法律風險成倍的增加。


(四)本次自律規則的修改


在本次發佈的《執業規範》和《盡調指引》中,均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幹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提高了盡職調查作業中的注意義務標準,並區分爲一般注意義務和特別注意義務。


《執業規範》第二十條規定:項目組應當根據評級對象的特點制定詳細的調查提綱和工作方案,對評級對象開展盡職調查。


證券評級機構對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專業事項履行特別注意義務,對其他業務事項履行普通注意義務。


證券評級機構對所出具的評級報告中包含或引用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出具專業意見的內容,在審慎覈查和必要的調查、複覈工作的基礎上,排除了職業懷疑的,可以合理信賴。


證券評級機構對所出具報告中無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專業意見支持的,履行特別注意義務。


證券評級機構履行特別注意義務事項與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履行特別注意義務事項存在重合的,應當各自履行特別注意義務。


分析上述規定可知,需要履行特別注意義務的內容包括:評級業務專業事項、無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專業意見支持的事項。可以履行普通注意義務的內容包括:除評級業務專業事項之外的事項、包含或者引用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出具專業意見的內容(但對該內容需要進行審慎覈查和必要調查、符合,排除職業懷疑,可以建立合理信賴)。


由於類似“排除職業懷疑”、“合理信賴”的表述實際上是法律專業用語,爲了讓評級作業人員便於理解,證券業協會在《盡調指引》中對此作出了進一步的解釋,即需要保持合理懷疑並進一步通過調查、複查形成合理信賴的情形包括: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專業意見存在重大異常、重大差異、重大矛盾。


在《工作底稿目錄細則》同樣明確規定,履行特別注意義務、普通注意義務、排除職業懷疑過程中形成的文件資料應當作爲工作底稿保存,而工作底稿的重要作用之一,即是評級機構開展評級項目盡職調查工作是否獨立履職、勤勉盡責的重要依據。


二、對評級機構盡職調查工作的啓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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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財務類數據的注意義務區分


由於評級工作的屬性是對未來信用風險的預測並給出評級結果,因此對於發債主體和發債債項的評級,實際上是對企業主體經營狀況和債項償債能力作出的評估,這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賴財務數據,例如審計報告等,而評級報告的撰寫過程中也必然涉及對財務數據中具體數據的引用。但是,如果要求評級機構工作人員具有會計師一樣的專業水平,顯然不現實,也有違按不同機構的職能區分不同責任的根本原則。因此對於財務類數據,還是應當在《執業規範》、《盡調指引》等規範的基礎上對注意義務加以區分。


以審計報告爲例,筆者認爲,評級機構無需就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和專業性履行特別注意義務,履行一般注意義務即可;而對於審計報告中是否將相關交易事項計入會計科目等內容,則需要在履行一般注意義務的基礎上,在工作範圍和專業領域內進行合理判斷;在沒有發現報告存在明顯重大異常、重大差異、重大矛盾之處,即有充足的理由相信該審計意見,反之,則需要履行特別注意義務進行覈查,並排除合理懷疑。而對於審計報告中出現的屬於評級業務範圍內,但沒有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專業意見支持的內容,例如運用評級模型對受評對象的盈利能力與償債能力進行分析論證、關註解讀地區經濟發展對於受評對象的潛在影響等,則需要按照特別注意義務的標準進行判斷。


(二)能查盡查,查過留痕


《工作底稿目錄細則》的附件《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機構盡職調查底稿目錄》列舉了盡職調查應當收集資料的範圍,該範圍中當然不只包括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書面文件,還包括履行特別注意義務、普通注意義務、排除合理懷疑過程中形成的其他文件資料等。也就是說,在盡職調查過程中,如果發現了相關疑點,應當窮盡手段進行調查,能查盡查,促使自身能夠全方面掌握更加準確的信息。對排除合理懷疑,建立合理信賴的過程要事事留痕,妥善編制和保存過程性資料,留存覈實調查工作記錄,並形成書面意見或報告。當然,對於窮盡各項合理手段,仍無法瞭解的重要情況,要保持評級機構的專業性和獨立性,及時發表保留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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