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手機,掃一掃二維碼 即可通過手機訪問網站

打開微信,掃一掃二維碼訂閱我們的微信公衆號
法律盡職調查是律師的基本功之一。
近年來,隨着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市場主體多元化增加,以及各行各業在投融資等領域的深入推進,各方主體的風險防範意識也逐步提高,通常會運用到我們常見的風險預知及規避方法,即盡職調查。盡職調查實際上是當事人在交易中應該盡到的審慎義務以及合理注意義務。一般而言,交易主體會盡可能通過財務、法律等專業第三方機構預知風險,甚至防範風險的發生。因爲盡職調查的範圍涉及面比較廣,所以盡職調查又可以細分爲法律盡職調查、財務盡職調查、商業盡職調查等等。企業發展過程中,如企業併購、股權收購、上市、融資等均需要法律盡職調查,其作用對於企業而言可謂舉足輕重,對當事人的商業判斷以及決策有着十分重要的影響。
但,實務中,由於法律盡職調查時間短、任務重,有些律師流於形式,並未真正的注意到每一項法律盡職調查的特殊性問題,疏忽責任邊界,最終導致很難給出一些實質性的建議或者給當事人在商業決策上起到比較好的指引作用。無形中,也加重了律師自身的法律風險。
就整個盡調過程來看,其實,律師是肩負着重要的使命及責任,使命越大、責任越大、風險也就越大。那麼律師在承受巨大的法律風險過程中,如何做好本次盡調工作,責任的邊界在哪裏?這個是貫穿整個盡調工作的中線,律師在盡職調查過程中需要圍繞這個問題開展工作,深挖工作,直至本次盡調服務結束。
針對這一問題,筆者在本文中主要先從法律盡職調查的概念、法律盡職調查的工作流程、法律盡職調查的途徑及方法等層面進行梳理以便明確責任邊界,最後闡述一下討論責任邊界的意義,以期能夠給大家提供一些幫助和參考。
一、重視對法律盡職調查的基本概念理解
任何一個法律問題之所以複雜,大多數是對基本概念問題沒有理解清楚。基於此,筆者認爲,有必要再重新闡述下法律盡職調查的基本概念,對概念理解清楚了,才能融會貫通,更好的理解律師的責任邊界。通俗來講,法律盡職調查是對相關法律事務具有法律意義的背景資料進行應有的調查,使相關法律事務的處理建立在客觀、全面的信息基礎之上,以確保相關法律事務的處理能夠達到預期的結果,而不因相關信息在真實性、完整性、全面性、合法性等方面而影響預期目標的實現。
起初,法律盡職調查作爲律師從事投融資業務、上市、併購及資產重組等業務的前期工作和基礎業務,現在則是被大家廣泛認可,發展成了一項獨立的專項的法律業務,並且涉及領域已經拓展到了新三板掛牌、股權轉讓、增資擴股、股權質押、擔保、資產重組、破產重整、關聯交易、訴訟、合資合作、項目融資跨境投資併購、國際工程承包等諸多領域和方面,成爲企業開展經濟活動、投資決策的風險判斷前置性工作,既幫助企業解決了“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又起到了防範法律風險的預判斷作用。
法律盡職調查是盡職調查的分類,對法律盡職調查的瞭解同時也離不開對盡職調查背景理解。盡職調查又稱“審慎調查“,英文“Due Diligence”,其原意是“適當的或應有的勤勉”,指在收購過程中收購者對目標公司的資產和負債情況、經營和財務情況、法律關係以及目標企業所面臨的機會與潛在的風險進行的一系列調查;是企業收購兼併程序中最重要的環節之一,也是收購運作過程中重要的風險防範工具。調查過程中通常利用書面審查、現場查驗、面談、查詢、函證、查驗、查證、實地調查、計算、複覈、訪問、網絡查詢等多種方式,對歷史和現實的數據、資料、信息、文件和檔案等涉及企業的主體資格、經營情況、財務狀況、股權結構、管理架構、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情況、資金情況、知識產權、勞動人事等各方面或某些方面進行全面深入的瞭解,形成獨立觀點,用以評價本次商業活動的優劣;甚至還需要對盡職調查中發現的法律問題發表律師的規範性意見並提出合法合規、完善的法律服務方案。
二、嚴格遵守法律盡職調查的工作流程
法律盡職調查工作流程也是風險點之所在。律師需要認真的對待每一項流程,並真正的做到深入調查,客觀做出法律分析。筆者認爲,整個盡職調查過程的工作可以分爲:準備階段、工作階段、報告階段。
(一)準備階段
其次,前期溝通
最後,收集盡調材料
(二)工作階段
首先,現場訪談
其次,初步盡調報告
(三)報告階段
三、深挖法律盡職調查的途徑及方法
法律盡職調查的途徑及方法可以提高律師在法律盡職調查過程中的效率。同時,正確的途徑和方法才能蒐集到客觀準確的信息,這樣才能避免出現錯誤的調查結果。目前涉及的法律盡職調查的途徑及方法都是多種多樣的,總的來說可以概括爲以下幾種:
(一)主體信息查詢
(二)資產信息查詢
四、結語
根據《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律師在出具法律意見時,對與法律相關的業務事項應當履行法律專業人士特別的注意義務,對其他業務事項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義務,其製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第十五條規定:“律師從國家機關、具有管理公共事物職能的組織、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級機構、公正機構(以下統稱公共機構)直接取得的文書,可以作爲出具法律意見的依據,但律師應當履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注意義務並加以說明;對於不是從公共機構直接取得的文書,經覈查和驗證後方可作爲出具法律意見的依據”。《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公佈的內容中,也明確要求法律意見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發現”、等含糊措辭。這些都是在加強、規範律師在法律盡職調查過程中的責任義務。律師在法律盡職調查過程中認真遵守上述規定,這不僅是對當事人的負責的體現,也是律師在法律盡職調查過程中的責任義務。
綜上,律師在法律盡職調查前應重視的法律盡職調查概唸的理解,盡職調查過程中,應嚴格遵守法律盡職調查的工作流程,深挖法律盡職調查的途徑及方法。這不僅僅是一項工作流程,更是律師盡職調查責任邊界的體現。每一個環節的盡責其實也是後續律師在面臨問責時的免責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