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修訂通過的《公司法》對公司股東出資作了較大的修改,本文對其中涉及以知識產權尤其是專利權出資的相關規定進行探討。
專利權屬於知識產權的一種。對於知識產權作爲公司出資,1994年施行的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作爲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覈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土地使用權的評估作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國家對採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根據上述規定,國家科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於1997年7月4日頒佈了《關於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幹問題的規定》(國科發政字[1997]326號)(已於2006年5月23日廢止),根據該規定,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作價總金額可以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的20%,但不得超過35%。1999年和2004年公司法修正時,該條均未做修改。2005年公司法修訂時,將該條規定中的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修改爲知識產權,刪除了“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國家對採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同時增加了“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的規定。2013年公司法修正時,刪除了“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的規定。2018年公司法修正,該條未做修改。2023年公司法修訂,涉及知識產權作爲公司出資沿用了2013年公司法的規定。從上述條款的修改沿革可以看出,對於知識產權作爲出資,公司法頒佈時限製出資比例不超過百分之二十,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作價總金額不得超過35%,後又規定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目前,對於以知識產權作爲出資,公司法對出資比例沒有限制。對知識產權作爲公司出資,雖然此次公司法修訂基本沿用了2013年公司法的規定,但是,相較2013年公司法,此次修訂增加了“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的規定。實踐中,有的股東爲了減少貨幣出資,而以包括專利權在內的知識產權作爲出資。但是,由於專利權屬於無形資產,同時具有期限性,將其作爲公司出資,與大陸法上資本確定、資本維持和資本不變的公司資本三原則相衝突,具體表現爲:一是專利權的價值難以確定,不符合資本確定原則。根據財政部印發的《資產評估基本準則》和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發布的《資產評估準則--無形資產》、《專利資產評估指導意見》,對於專利權的價值評估方法主要有收益法、市場法和成本法。成本法是指通過估算專利資產的重置成本,扣除各項損耗,從而得出專利資產價值的一種評估方法。市場法是指利用市場上同樣的或者類似資產的近期交易價格,經過直接比較或者類比分析以估測資產價值的各種評估技術方法的總稱。因專利資產具有非標準型和唯一性,因此市場法是受到很大限制的,只有在充分、活躍的市場交易情況下市場法的公允性才被認可。收益法是預算專利權將來淨獲利,使用適當的評估參數,如折現係數、資本化率將其評估基準日之前的收益累加,以此估算專利權的未來收益,然後將其轉化爲價值,來運算專利權價值的一種評估方法。這種計算方法也被稱作收益資本化法,它的核心是預期收益能力。收益法目前實踐中應用最多的專利權價值評估方法。但是,上述三種方法都難以對專利權的價值做出準確的評估[1]。 二是專利權存在權利期限,不符合資本維持原則。目前,我國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的有效期是20年,實用新型的有效期是10年,外觀設計的有效期是15年,上述期限不可延長或續展。專利權到期後,將成爲社會公共資源,不再屬於專利權人的財產,不能作爲公司出資。三是專利權存在被宣告無效的可能性,不符合資本維持原則。對於已授權的專利,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可以請求宣告該專利權無效。對於發明專利,由於其經過了實質審查程序,權利相對比較穩定;但是,對於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其只是進行了形式審查,即授予專利權,權利狀態不穩定,易被宣告無效。有人認爲,專利權人在專利權出資時,在主觀上不存故意隱瞞專利權無效事項的情況下,如果因專利權無效就取消專利權出資人股東身份將不利於維護專利權人及出資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專利權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影響專利權有效性的缺陷存在,仍然將專利用於出資並取得股東資格,應該賦予公司或其他股東提出撤銷股東權利的權利,專利權出資人應當對造成的損失給予相應賠償[2]。四是以專利許可方式出資,不符合公司法上的資本維持、資本不變原則。理論上,出資人可以選擇“專利權轉讓”或者“專利許可使用”任一方式出資。上述第一種方式不會出現問題;但是,以專利許可方式出資,則易出現較多問題。一方面,出資方以知識產權許可使用方式向有限責任公司出資,則其再向第三人轉讓該知識產權就應受到限制。因爲,知識產權人以該知識產權實施權出資後,再將該知識產權轉讓於第三人,那麼若知識產權受讓人直接取代知識產權轉讓方成爲所投資公司的新股東,則違反我國《公司法》有關出資人轉讓出資,同等條件下其他出資人有優先購買權的規定;若知識產權受讓人不直接取代知識產權轉讓方的股東地位,允許原知識產權人繼續享有股東權利,則與知識產權法的基本原則相悖。同時,出資方以知識產權許可使用方式出資,則知識產權人不得再與第三人簽定該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合同。否則,會令該知識產權資本價值因第三人的使用而處於一種不穩定狀態,這勢必與公司法上的資本維持、資本不變原則相悖[3]。 司法實踐中,法院在對專利使用權是否可以出資存在不同的審判觀點。在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南京辦事處訴成紅喜等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中,股東由於沒有明確是專利出資還是專利使用權出資而產生糾紛。法院認爲目前法律並未禁止專利使用權出資,故認可其在履行上屬專利許可使用權出資,最終認定其出資行爲合法。但在海信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與武漢市萬欣機械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上訴案中,法院認爲,股東與公司約定的專利使用權只是專利權的一部分,使用部分專利權出資與公司法第28條的規定不符[4]。一是爲了避免專利權的評估價格虛高,建議作出如下規定,以專利權作爲公司出資時,應以成本法作爲專利權價值評估方法;如果以其它方法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評估機構應當對專利權價值評估結果的真實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對於專利權作爲出資後的價值變化,評估機構不承擔責任。二是建議在公司章程中約定,對於作爲出資的專利權到期或者被宣告無效後,出資人應以貨幣及其它出資方式代替,包括以等值專利代替已到期專利。同時,建議以實用新型專利權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出資時,應出具專利權評價報告,而且要求專利權評價報告的結論是未發現存在不符合授予專利權條件的缺陷。對於專利權人在專利權出資時,存在故意隱瞞專利權無效的情況,專利權出資人應當對公司或其他股東造成的損失給予相應賠償。三是嚴格限制以許可方式作爲出資。如果股東以專利權許可方式作爲出資,建議在公司章程中作出以下限制性規定:作爲出資的專利許可應當進行許可合同備案;同時,專利許可權作爲公司出資期間,所涉及的專利權不得轉讓,也不得再許可第三人使用。[1]秦延輝.科創板企業專利權出資的風險及控制分析[J].企業·管理,2020(8):151-154.[2]何貫通.關於無效宣告對專利權出資效力的分析[J].科技管理研究,2020(21):163-168.[3]劉春霖.論股東知識產權出資中的若幹法律問題[J].法學,2008(5):78-87.[4]曹健.專利出資法律風險及其防範研究[D].西安:西北大學,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