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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經營中需要關注和警惕商業環境下侵權行爲的“持續迭代”,當前便存在此種現象和趨勢,侵權人開始利用“註冊商標”爲侵權工具,爲侵權行爲做掩護,甚至通過循環申請、註冊的形式持續疊加“註冊商標”的數量,以阻礙權利人清除其違法商標,違法商標數量的疊加也使權利人的清除難度呈現幾何倍級的遞增。此類侵權行爲由於利用了外觀合法的“註冊商標”而具有極高的迷惑性,該種侵權形態無疑增加了權利人維權打擊的難度以及司法機關審理的難度。面對侵權人持有外觀合法性的“註冊商標”而肆無忌憚地實施侵權行爲,權利人在商標法框架下的維權之路往往“力不從心”,無所適從。
“有損害必有救濟”,在商標法無法規制、無法觸及的特定情形下,其侵權行爲仍會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警惕商業環境下侵權行爲的“持續迭代”也從另一側面提醒企業在商業經營中需要得到更加專業的商標法律服務供給,以不斷提升對於侵權行爲的甄別能力、應對能力、打擊能力。
一、侵權形態的迭代與演變
(一)傳統的商標侵權形態的特徵
“混淆可能性”是判斷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基本乃至核心要素,這也是由商標的本質屬性和基本功能所決定的。正是由於實際混淆或混淆可能性,權利人的商標識別功能纔會受到損害,《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第16條也將“混淆可能性”作爲商標侵權判斷的獨立要件,我國《商標法》第57條第2項也明確將“容易導致混淆”作爲商標侵權判斷的要素。
縱觀傳統的商標侵權形態,其基本集中在從“音、形、義”角度貼近、依附他人知名商標進而引導和“製造”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狀態或關聯關係聯想,並利用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及關聯關係聯想銷售侵權產品或提供侵權服務而牟取非法利益。如,在“長城”與“嘉裕長城”涉葡萄酒產品侵權案中,“嘉裕長城”完整包含“長城”,利用了中糧公司在先“長城”商標的知名度和市場影響力,足以使葡萄酒市場的相關公衆將使用含有“長城”文字的“嘉裕長城”商標的葡萄酒產品與中糧公司的“長城牌”葡萄酒產品相混淆,或認爲兩者在來源上具有特定的聯繫。[1]又如,在百度公司訴“非洲百度”直播帶貨侵害商標權案件中[2],何某在抖音平臺註冊“非洲百度”用戶名,並在該賬號上傳視頻進行廣告宣傳和直播帶貨,通過“非洲百度的櫥窗”“非洲百度的小店”店鋪鏈接進行商品銷售,足以使相關公衆認爲其銷售的商品、提供的廣告宣傳服務與百度公司的“百度”馳名商標具有相當程度的聯繫,從而致使涉案商標註冊人百度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
由上可見,傳統的商標侵權形態中,無論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標識依附,抑或是在非類似商品上的侵權標識攀附形態,侵權人一般都是圍繞他人知名商標進行“加”“減”字的常規操作,達到“營造”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狀態或關聯關係聯想的情境即可,也不尋求對侵權標識披上註冊形態的“權利外衣”。
(二)侵權形態的演變,以“註冊商標”爲掩護
我國《商標法》對於註冊商標具有較高強度的保護,在程序上商標申請註冊需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確權並頒發註冊商標證書,我國《商標法》開宗明義,第1條便規定:“爲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製定本法。”可見,“保護商標專用權”是商標法的核心保護目標之一,商標一旦獲準註冊就在覈定使用的商品/服務之上建立了專用權,並可以排斥他人相同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標,即便註冊後暫時未使用,法律依然爲其“預留”專用權,且註冊商標的效力及於全國。
自1983年我國《商標法》正式施行以來,伴隨着商業經濟的蓬勃發展,數十年間“商標保護/品牌保護”意識早已深入人心。企業等商事主體對商標註冊及保護也具有了成熟的理解、認知,乃至行之有效的保護方法,行政、司法等爭議處理機關對於傳統形態下的商標侵權行爲也具有了豐富的執法和審判經驗。特別是近些年以來,針對商標侵權案件的打擊力度不斷加大,判賠額也不斷提升。例如,廣東法院2024年1月至10月平均判賠額同比上升68.4%,14個案件判賠數額達1000萬元以上[3],在知識產權保護質效持續提升的大背景下,傳統商標侵權行爲的實施空間被有效壓制,判賠額的持續提升也使得侵權人的侵權代價在不斷提高,換言之,侵權會面臨沉重代價。
然而,不容忽視的是,侵權形態正在發生演變,侵權者也在向更加“隱蔽”和“安全”的侵權方式迭代和演化。基於註冊商標在商業經營以及法律保護情境下的“種種優勢”,侵權人亦將注意力轉移至謀求註冊商標作爲侵權掩護,由於侵權人從外觀上使用了“註冊商標”開展商業經營,故而此種侵權行爲具有較高的迷惑性,既加大了權利人維權的難度,也增加了行政及司法機關處置的難度,權利人面對此類以“註冊商標”爲掩護的侵權形態之時往往“力不從心”,陷入商標法難以觸及的救濟困境。
1. 以受讓而來的“註冊商標”實施侵權
部分市場主體偏離創新驅動的正當競爭路徑,轉而採取攀附他人商譽、寄生性利用知名品牌的策略,但普通的攀附往往極易被打擊,侵權人便採取在商標市場中尋求受讓“註冊商標”,並利用註冊商標的外觀合法性對侵權行爲進行掩護,利用“註冊商標”作爲侵權工具系統性地竊取他人累積的競爭優勢與商業成果。
在陝西高院審理的“元貝駕考”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4],南京元貝公司自2006年成立以來便使用“元貝”字號,提供駕駛員培訓服務,並開發上線“元貝駕考”系列軟件,“元貝駕考”在“360市場”“小米市場”“阿裏PP助手”等手機應用商店上線,累計總下載量2億多次,在駕考培訓領域積累了較高知名度。西安元貝公司成立於2020年,也經營駕駛員培訓等業務,2021年1月,西安元貝公司的股東西安熱愛公司從上海互盾公司處受讓了“元貝”和“元貝駕考”註冊商標,後由西安元貝公司獨佔使用。之後,西安元貝公司亦推出“元貝駕考”APP,並針對南京元貝公司的同名軟件在多個手機應用商店進行投訴,主張其商標權被侵犯。通過案情可見,西安元貝公司在受讓“元貝”和“元貝駕考”註冊商標之前,南京元貝公司的“元貝駕考”標識已在駕駛員考試培訓領域具有較高知名度。西安元貝公司理應知曉南京元貝公司使用“元貝”字樣作爲標識和企業名稱進行駕駛員培訓經營情況下,不但不合理避讓,反而積極尋求受讓“元貝”商標,其本質目的就是切割和侵佔南京元貝公司的商譽和經營成果。
2. 以搶注而來的“註冊商標”實施侵權
侵權人往往利用我國商標體系下的“先申請制度”實施搶注,特別是在現實狀況下,普通企業往往並不擁有專業的商標人員,亦不具備全面而系統的商標監測能力,因此,搶注行爲不免有所得逞,一旦搶注而來的註冊商標投入商業經營無疑將對真正權利人的商業經營形成重大威脅,甚至形成“李鬼”追打“李逵”之勢。
在上海徐匯法院審理的“耳光餛飩”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5],便涉及在先使用人早期經營中未及時申請註冊商標而被在後的美亞公司搶注並獲準註冊,進而形成法律糾紛的案件,該案亦極具代表性。在“耳光餛飩”一案中,原告的“耳光餛飩”的創始人潘國仙於1995年起開始經營上海市區的路邊大排檔,憑藉乾淨、實惠的口碑,生意逐漸紅火,潘氏姐弟便於2004年開始在門頭懸掛“耳光餛飩”店招,將“耳光餛飩”既作爲店名,亦指代店內所售餛飩及提供的餐飲服務,從普通公衆及知名人士結合自身消費體驗,紛紛在“耳光餛飩”上加貼“上海知名小喫”“弄堂美食”“紅遍了網絡”“肇周路合肥路口”“弄堂餛飩”“薺菜肉餛飩”“上海最好次滴餛飩”“冷餛飩老靈額”“家裏的味道”“花生醬濃”“麻醬冷餛飩”“特色薺菜肉餛飩”“細膩中透着清香”等諸多特色標籤,被諸多食客譽爲“網紅餛飩”,但原告方及其創始人在早期經營中並未就“耳光餛飩”申請商標註冊。美亞公司覬覦潘氏姐弟於“耳光餛飩”標識上所累積的良好商譽,自2012年開始便在第30類及第43類餐飲服務中大量搶注包含有“耳光”或“耳光餛飩”文字的系列商標,其中部分申請已獲得覈準註冊,美亞公司對“耳光”“耳光餛飩”文字成功註冊之後亦通過許可、加盟等方式開展了大規模商業經營。且美亞公司及其加盟方採取掩飾包裝、商業粉飾等一系列手法刻意模糊、扭曲“耳光餛飩”原本的指向對象,並將原告的商譽嫁接於己身,大幅擠佔了原本屬於原告方以及創始人的商業空間,攫取了原告方通過多年辛勤勞作所累積的商譽。
3. 以圍繞他人知名商標反覆惡意註冊商標的方式實施侵權
侵權人在侵權方式上已經開始利用商標申請註冊審查制度進而延長其侵權標識的存在週期,如在侵權人批量惡意註冊或者循環惡意註冊的情形下將極大地增加權利人維權的難度。在“碧然德”案件中,權利人就侵權人所申請註冊的“德碧然德”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歷經行政處理程序及一、二審訴訟程序,最終該枚商標被判定無效,時間跨度長達八年之久[6]。這還僅是針對單一商標的清除週期,如若侵權人批量註冊以及循環惡意註冊,則無效宣告行政程序以及一審、二審甚至再審訴訟程序的徹底終結將是難以預計的時間損耗。
在湖北高院審理的“好太太”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中[7],廣東好太太公司系第21類“晾衣架”產品上“好太太”註冊商標的商標權人,經持續宣傳和使用,“好太太”商標在家居產品及相關行業內已獲得一系列獎項,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也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廣東好太太公司“好太太”註冊商標還多次被認定爲馳名商標。江蘇好太太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卻圍繞廣東好太太公司的“好太太”商標在“木地板”“插頭插座”“可視電話”“石膏板”“非金屬門”“半成品木材”“窗”“發光板材”申請註冊了“好太太”“Haotaitai好太太·好生活”“智慧好太太家居館”“智慧好太太”“Haotaitai”“好太太智慧雲”等一系列惡意商標,且江蘇好太太公司在商業宣傳中也不斷提及“好太太晾衣架”,進而混淆二者之間的界限,廣東好太太公司也多次通過提起商標異議、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行政訴訟等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並得到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和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裁定支持,但江蘇好太太公司未按生效判決和裁決認定予以規避,反而仍利用關聯關係通過不同主體申請、利用商標申請註冊審查制度延長商標申請註冊週期,反覆申請註冊包含“好太太”文字或拼音的商標,並依然通過虛假宣傳故意攀附廣東好太太公司馳名商標的商譽,故意製造生產和銷售主體混淆。
綜上,部分權利衝突案件的成因並非巧合,而是侵權人有意而爲之,尤其當侵權人憑藉諸如“合法註冊商標”“合法受讓商標”等權利外衣或程序外衣時,所實施的攀附、誤導、混淆行爲之表現形式更加具有混淆性和隱蔽性。嚴格地說,這已經不是“權利衝突”,而是侵權人披着合法的權利外衣,行侵權之實。
二、反不正當競爭法特定情形下對註冊商標的規制
(一)規制的現實需要
如前所述,侵權人爲了掩護其侵權行爲已經開始尋求利用“註冊商標”作爲外衣,侵權人從外觀上使用“註冊商標”開展商業經營,使得其行爲具有較高的迷惑性,權利人面對此類以“註冊商標”爲掩護的侵權形態之時往往“力不從心”,陷入商標法難以觸及的救濟困境。
例如,基於侵權人手持“註冊商標”開展商業經營,權利人難以通過市場監管部門的行政執法予以救濟和解決,在前已述及的“元貝駕考”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當侵權人受讓“元貝”和“元貝駕考”註冊商標之後在多個手機應用商店大肆投訴真正權利人構成商標侵權之時,權利人面對侵權人的投訴幾乎無“招架之力”。
又如,雖然商標法設置了無效宣告程序,但無效宣告程序屬於商標授權確權的行政程序,並不解決權利人“眼下”所面臨的更爲迫切的市場被惡意擠佔、蠶食的民事爭議。而且根據審查實踐,無效宣告程序自申請至審結時間損耗往往在一年以上,任何一方當事人不服無效宣告行政審查結論,又會進入訴訟程序,訴訟程序一審以及二審時間損耗往往亦在兩年左右,部分情形下時間損耗更長,例如在前述“碧然德”案件中無效宣告行政處理程序及一、二審訴訟程序,至最終涉案商標被判定無效,時間跨度長達八年之久,曠日持久的中國“無印良品”與日本“無印良品”商標糾紛甚至已達20多年尚難解難分。[8]市場瞬息萬變,因此,若權利人被動地等待、依賴商標無效宣告行政程序結論,則企業等不起、市場不等人,即便惡意商標最終被予以無效宣告,很可能本屬於權利人的市場機會、競爭優勢已然逝去。
再如,當權利人面對他人惡意大批量、反覆、循環“註冊商標”的侵權方式之時,更加“力不從心”,侵權人通過此種批量、循環惡意註冊,往往會建立侵權標識的“商標護城河”,使得權利人清除其惡意註冊的難度陡然增加,甚至是遙遙無期。這是因爲權利人僅僅通過商標法救濟程序會陷入“惡意申請→異議→無效宣告→司法審查→重新裁定→再次惡意申請→再次……”的無限惡性循環,換言之,通過惡意註冊可以極限拉長侵權時間,侵權人可以躲在“註冊商標”的光環下大肆侵權,而權利人則只能循環往返維權,所付出的維權成本以及時間損耗難以估量。
由上可見,當權利人面對侵權人手持“註冊商標”大肆侵權的情形下,自身反而面臨被侵權人利用註冊商標驅逐出市場的極大風險,漫長的商標無效宣告行政及司法審查難解企業要市場、要發展的迫切需要。《商標法》作爲對“註冊商標”予以強保護的知識產權專門法,在權利人商標旁落他人之情境下,顯然難以爲權利人的市場機會、競爭優勢提供充分保護。一系列的現實困境,凸顯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對註冊商標予以規制的現實需要。
(二)規制理論及法律依據
1. 公平競爭是市場競爭的基本價值
公平競爭是市場競爭的基本價值,正當的、健康的市場競爭應是通過自身商業經營的努力而建立競爭優勢和取得相應的商業成果。自身不付出勞動而意圖切割或不正當利用他人的市場成果而獲取競爭優勢的行爲,就是不正當競爭,“搭便車”“食人而肥”就是典型的不正當競爭形態。
進一步而言,“競爭是市場主體爭取交易機會或者獲取交易上的優勢(競爭優勢)的活動。市場主體是在優勝劣汰中進行市場競爭的,而優勝劣汰必須遵循一定的標準或者準則。這些標準或者準則必須能夠激勵競爭者上進、鼓勵創新、促進社會進步和提升商業道德標準,而不能是不計手段、只問結果,或者‘寧我負人,毋人負我’。符合這種標準或者準則的競爭才屬於有序的正當競爭。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確立和維護這些競爭標準或者準則的重要法律,同時,它又視違反這些標準或者準則的行爲爲大敵,將其視爲不正當競爭而志在必除”[9]
在本文所提及的示例之中,侵權人無論是對他人商標的搶注得逞,還是惡意受讓註冊商標實施侵權,抑或是大批量、反覆惡意循環式註冊商標均是在市場競爭中“不計手段、只問結果”,“搭便車”並“食人而肥”。
2. 誠實信用原則也一貫是處理知識產權權利衝突所公認的基本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一切市場活動參與者所應遵循的基本準則。我國《民法典》第7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所有民事主體在從事任何民事活動時,都應當秉持誠實善意;用善意的方式取得權利和履行義務,在不損害他人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市場競爭秩序的前提下追求自身的合法利益。只有通過誠實勞動積累社會財富和創造社會價值基礎之上所形成的財產性權益以及基於合法正當之目的支配該財產性權益的自由和權利才能得到法律保護。
知識產權制度是通過立法賦權的方式,來規制市場中非法攫取他人創造成果以牟取不正當市場利益爲核心特徵的不正當競爭行爲,保護的是權利人基於權利對象所享有的市場利益。爲實現知識產權立法目的,我國《商標法》和相關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都明確肯定了誠信原則。例如,《商標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申請註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1款也規定,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故而,具有“註冊商標”外觀的形式合法性並不是實施民事行爲合法性的判斷標準,任何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損害公平競爭的行爲,不能因爲獲得某種形式上、程序上所謂的合法權利外觀而改變其侵權的本質。
3. 規制的法律依據及實踐
鑑於社會經濟生活以及市場競爭形態的豐富和多樣性,以及法律規範體系的天然滯後性,實踐中確實湧現出諸多雖未觸犯具體專門法,但卻實質上違背公平競爭秩序的行爲。對此類法律規範存在缺位或模糊的領域,《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確立的誠實信用等基本原則,可發揮其解釋功能與填補功能,對該類行爲進行法律評價與規制。
衆所周知《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屬於原則性條款,其規定“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爲,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爲”,對於法律的原則性條款一般並不輕易適用,以防止輕易地向原則性條款逃逸,但也應予以注意的是,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具有“雙重功能”[10],對於無法窮盡的不正當競爭行爲,權利人可以援引該基本原則予以救濟。特別是,在社會經濟發展實踐中總有一些經營者投機取巧、千方百計地打法律的“擦邊球”或藉助其他權利外衣掩飾其侵權行爲。
爲正確審理因不正當競爭行爲引發的民事案件,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並公佈施行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22〕9號),在該司法解釋第1條便規定“經營者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且屬於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及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規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予以認定。”筆者通過“威科先行”裁判文書數據庫進行檢索,截至2025年8月6日有146篇裁判文書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條”[11]。
在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註冊商標侵權的實踐中,湖北高院在前述“好太太”案中便依據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的規定對於圍繞權利人反覆惡意註冊的侵權行爲進行了規制,湖北高院在該案中指出:在案涉惡意註冊情形下,僅僅通過商標法救濟程序會陷入“惡意申請--異議--評審--司法審查--重新裁定--再次惡意申請--再次--”無限惡性循環,造成權利人損害不斷擴大,“權利人所付出的成本和遭受的損失,仍然要循環往返維權,顯然過度保護了經營者的申請註冊商標權,過大損害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造成雙方民事權利顯著失衡。同時,也會造成相關消費者的極大困惑和權益損害,還損害了商標註冊秩序和市場競爭秩序,浪費了司法和行政資源,顯然不符合法律原則和商標法立法目的。”[12]
在前已述及的“耳光餛飩”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上海徐匯法院在裁判觀點中也指出“任何構成對在先民事權益侵害的行爲,不會因爲獲得某種形式上、程序上所謂的合法確授權而改變其侵權性質,除非法律另有明確的例外性規定”“與善意商標註冊申請者不同,美亞公司註冊的系列抗辯商標,不會因形式上獲得覈準而享有值得法律保護的信賴利益。而所謂‘一旦判定錯誤將從根本上動搖現有商標註冊制度’的辯稱背後,則傳遞出美亞公司、再高公司欲憑藉系列抗辯商標覈準之現狀,固化攫奪自他人的競爭利益,通過強調‘制度動搖’之虞,籍此換取法律責任豁免的意圖”“法院於本案中無意對美亞公司申請註冊系列抗辯商標的行爲是否屬於商標搶注加以評判。但商標法規定,申請註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顯而易見,本案中異化並淪爲商業運作核心利器的系列抗辯商標,通過再高公司持續投入商業使用,不間斷地向社會公衆傳遞出已遭扭曲的指向性信息。造成相關公衆誤認、混淆的同時,美亞公司、再高公司也逐步侵害着本歸屬於爾廣公司附着於‘耳光餛飩’之上的競爭利益,不斷地擠壓他人誠信經營、公平競爭的市場空間”“包括商標法及反不正當競爭法在內的我國法律,現在,乃至可以預見的將來,全部規範所倡導的導向價值均不會與有違公平的無序競爭相契合。”[13]
(三)規制的爭議
也有司法觀點認爲《商標法》“設置了異議、評審和司法審查的救濟程序”,“如果在商標民事侵權訴訟中將批量商標註冊行爲不加區分地認定爲不正當競爭行爲,很可能與商標授權確權程序的處理結果產生衝突。考慮到純粹商標註冊行爲的性質,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商標法尤其是商標授權確權程序之間的協調關係,不宜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對涉案商標註冊行爲進行規制。”[14]筆者認爲,公平正義是法律的根本價值,在知識產權領域誠實信用、尊重在先權利、保護品牌和鼓勵正當競爭是價值導向所在,就前述司法觀點而言,其貌似剋制和闡明瞭法律適用的邊界感,即“商標搶注的事宜歸由商標法解決”,但實則難以本質上解決權利人被批量惡意註冊“圍城”所形成的窒息感,亦難以產生積極的社會效果。
根本原因在於其沒有統籌和綜合考量侵權人對商標申請註冊制度毫無底線的利用效應。即,批量惡意註冊會使得權利人維權疲於奔命,陷入前已述及的“惡意申請→異議→無效宣告→司法審查→重新裁定→再次惡意申請→再次……”之無限惡性循環,權利人維權的難度呈現幾何倍級的增加。例如,侵權人搶注50件商標,考慮到行政評審以及後續的訴訟一審以及二審,權利人在清除50件惡意商標之時,就會後續衍生出50件行政評審、50件一審訴訟、50件二審訴訟,甚至50件最高法院再審申請,以上簡單相加便達到200件法律案件,權利人不可避免地陷入維權“泥沼”難以自拔,實爲權利人不可承受之重。故而,輕率地將批量惡意商標申請註冊的規制“推向”商標法的“懷抱”既不能實際解決問題,也顯然“過度保護了經營者的申請註冊商標權,過大損害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造成雙方民事權利顯著失衡。同時,也會造成相關消費者的極大困惑和權益損害,還損害了商標註冊秩序和市場競爭秩序,浪費了司法和行政資源,顯然不符合法律原則和商標法立法目的。”[15]此外,另需強調的是,批量惡意註冊行爲與單純的商標申請註冊具有本質的不同,批量惡意註冊其主觀上具有抄襲和攀附他人在先權利商標以牟取不正當利益的故意,客觀上擾亂了正常的商標註冊管理秩序,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及商業道德,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已然構成不正當競爭,落入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範圍。
綜上,不能簡單地認爲“註冊商標”僅僅受到《商標法》的規制,絕對地將其排除出《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救濟範圍。黨的二十大報告也明確指出,完善產權保護、市場準入、公平競爭、社會信用等市場經濟基礎制度。當前,涉新技術、新業態的疑難案件不斷湧現,涉及公平競爭的反不正當競爭等類型的案件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專業性和複雜性,但“有損害必有救濟”,即便系註冊商標,即便《商標法》對註冊商標侵權行爲有專門規定,但在商標法無法規制、無法觸及的特定情形下,利用註冊商標的形式外觀實施侵權行爲仍可能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
三、結語
前已述及,“有損害必有救濟”。我們需要站在更高的視野上看待知識產權的保護,簡單以“法律之間的協調關係”去框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恰恰會喪失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知識產權的獨特視角,正如上海徐匯法院在“耳光餛飩”一案中所指出“一旦判定錯誤將從根本上動搖現有商標註冊制度”的辯稱背後,傳遞出侵權人慾憑藉系列抗辯商標覈準之現狀,固化攫奪自他人的競爭利益,通過強調“制度動搖”之虞,籍此換取法律責任豁免的意圖,當註冊商標已然淪爲商業運作的侵權工具之時,包括商標法及反不正當競爭法在內的我國法律,現在,乃至可以預見的將來,全部規範所倡導的導向價值均不會與有違公平的無序競爭相契合。
2025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陶凱元副院長在《求是》所發表的《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 助推新質生產力加快發展》一文中指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對於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爲發展新質生產力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可見,知識產權的保護並不是孤立的,絕不僅僅是法律視野下的是非評價,知識產權的保護與整個社會的經濟運行、市場秩序的健康有序均息息相關。在此情形下,更應以現代化知識產權審判理念引領公平競爭,將公平競爭理念融入市場主體的觀念和行動之中,引導廣大人民羣衆和市場主體成爲公平競爭理唸的自覺遵守者和堅定捍衛者。加大對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行爲實施者的司法懲處力度,有利於我國市場化、法治化一流營商環境的打造,有利於爲我國高價值品牌建設保駕護航,爲我國新發展格局的建構和促進高質量發展提供重要的司法保障。
註釋
[1] 最高人民法院[2025]民三終字第5號民事判決書。
[2]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4)京民終606號民事判決書。
[3] 《平均判賠額同比上升68.4%!廣東嚴懲知識產權領域侵權行爲》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http://www.cinic.org.cn/xy/gd/1567561.html
[4]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陝知民終139號民事判決書。
[5]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18)滬0104民初18665號民事判決書。
[6]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2017)滬0112民初26614號民事判決書。
[7]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4)鄂知民終143號民事判決書。
[8] 中日“無印良品”大戰20年 跨國商標糾紛難解,https://finance.eastmoney.com/a/202111162183125533.html
[9] 孔祥俊:《反不正當競爭法新原理(總論)》,法律出版社2019年第1版,第156頁。
[10] 孔祥俊:《反不正當競爭法新原理(總論)》,法律出版社2019年第1版,第220頁。
[11] “威科先行”裁判文書數據庫,2025.8.6訪問,https://law.wkinfo.com.cn/judgment-documents/list?citeId=MTAxMDAxNTc3MjFfVDE%3D
[12] 同以上註釋7。
[13] 同以上註釋5。
[14]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24)浙民終894號民事判決書。
[15] 同以上註釋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