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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以下簡稱MAH制度)將藥品上市許可和生產許可進行了“解綁”。在MAH制度下,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以下簡稱持有人)可以自行生產藥品,也可以委託生產。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實施後,MAH制度全面施行,藥品委託生產作爲醫藥行業常見的生產模式愈發普遍。但在藥品委託生產模式下,委託生產雙方常因責任劃分不明確、資質不符、合同履行不當等問題引發法律糾紛。
易產生糾紛的風險點
近日,A企業因委託B企業生產的藥品主要成分含量不達標,被監管部門予以處罰。其後,A企業認爲B企業違約,對B企業提起仲裁,並向B企業索賠。最終,裁決結果爲B企業向A企業支付賠償。該起案件引起行業關注的同時,其反映出的藥品委託生產中存在的法律風險值得關注。
委託生產雙方的資質要求
MAH制度下,對藥品委託生產雙方的資質都有較爲嚴格的要求。
根據《藥品管理法》及有關規定,持有人取得藥品上市許可是其進行委託生產的前提條件。若持有人未取得相應的藥品上市許可,或者取得的藥品上市許可已到期、被吊銷,其委託生產的行爲就屬於違法行爲,將面臨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通常包括沒收違法藥品、罰款等;情節嚴重的,還可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此外,持有人還需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領B類藥品生產許可證(B證)。
受託方作爲實際生產藥品的企業,在接受委託前,應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就委託項目申領C類藥品生產許可證。同時,受託方的生產設施、設備、工藝、流程等還必須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以下簡稱藥品GMP)要求。
質量責任歸屬風險
質量責任歸屬是藥品委託生產過程中常見的風險點之一。
在實際操作中,如果藥品出現質量問題,質量責任歸屬易產生爭議:持有人傾向認爲藥品出現質量問題,是由於受託方沒有按照生產工藝和質量標準進行規範生產,理應由受託方承擔主要責任;受託方則認爲藥品出現質量問題主要是由於持有人指導不當,或提供的藥品生產工藝不明確、質量標準不清晰,應當由持有人承擔主要責任。
從行政監管角度來看,根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藥品委託生產質量協議指南(2020年版)》《國家藥監局關於加強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委託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公告》中的規定,持有人對委託生產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承擔主體責任,並有義務對受託生產企業的質量保證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進行評估,確認生產企業具備受託生產的條件和能力,能夠持續符合藥品GMP以及委託生產相關藥品的生產質量管理要求。
從民事角度來看,如果受託方的生產過程不符合相關要求,從而導致委託生產的藥品出現質量問題,受託方或將面臨鉅額賠償。通常而言,持有人爲維護自身權益,會在委託生產協議中進行責任劃分,並對損失分擔進行約定,該損失可以包括因沒收藥品和違法所得、罰款、停業整頓和吊銷執照、索賠等產生的直接和間接損失,以便持有人向受託方進行追償。
合同履行與違約風險
藥品委託生產合同規範了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合同雙方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及推進合同履行進度的重要依據。然而,合同履行過程中往往存在諸多違約風險。
持有人常見的違約行爲包括未及時支付委託生產費用、不能按時提供生產所需的技術資料和質量標準、未經同意擅自變更合同約定的生產數量和交貨期限等。
受託方常見的違約行爲包括未按照合同約定的生產工藝和質量標準進行生產、未按時完成生產任務並交付藥品、擅自將受託生產的藥品轉讓給第三方生產等。
知識產權與技術祕密泄露風險
藥品委託生產過程中,基於合同履行的需要,持有人需要向受託方提供與合同相關的技術資料。一般而言,技術資料包括藥品的生產工藝、質量標準等內容,這些均屬於持有人重要的知識產權和技術祕密。
若未採取有效的保密條款或措施,一旦技術資料泄露,將給持有人造成巨大損失。若未對知識產權的歸屬和使用作出明確約定,也可能引發知識產權糾紛。此外,在生產過程中,受託方對生產工藝改進後所產生的知識產權歸屬於哪一方,如未作明確約定,雙方也可能產生爭議。如果處理不當,則可能引發法律訴訟。
風險防控的合規路徑
面對日益嚴格的監管政策,企業唯有強化自身質量體系建設,以合規抵禦各種風險。除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要求嚴格履行主體責任外,持有人和受託生產企業在藥品委託生產合作中還應重點關注以下合規要點。
精準設計合同條款
委託生產合同條款規定得越精準,越有利於釐清合同雙方的責任關係,發生糾紛時產生的爭議也就越少;同時,還能較好地防範藥品委託生產法律風險。因此,在簽訂委託生產合同時,務必對各項條款進行仔細斟酌、反覆考量。
一般而言,較爲通用的合同條款內容包含委託生產的藥品品種、規格、數量、生產期限等基本信息。對於生產工藝和質量標準,包括原料的採購標準、生產過程中的關鍵工藝參數、成品的檢驗方法和標準等,也應在合同中進行詳細、具體的約定。同時,合同中還應進一步明確,對於約定的條款,任何一方不能擅自變更,如有變更,雙方應當履行溝通、審批程序。應注意的是,對檢驗程序、上市放行、責任劃分等也應進行明確約定,以確保藥品委託生產的合法性、合規性和可追溯性。
此外,還需明確相關費用的支付方式,包括預付款的比例、進度款的支付條件、尾款的支付時間等,避免出現拖欠費用的情況。同時,還應明確雙方違約時應承擔的責任,包括違約金計算方式、賠償損失範圍等。例如,在質量責任歸屬條款中可以約定:若因受託生產企業原因導致委託生產的藥品出現問題,由此給委託方造成的全部損失應由受託生產企業承擔,包括沒收藥品和違法所得、罰款、停業整頓和吊銷執照、索賠等直接和間接損失。
在知識產權和技術祕密保護方面,合同條款中應明確保密的內容及受託方的保密義務,包括保密的範圍、期限、保密措施等。同時,還應約定知識產權的歸屬,例如要對生產過程中改進技術的歸屬及使用方式做好約定。
設立生產過程的監督機制
對藥品生產過程實施有效的監督,對於確保藥品質量、防範法律風險十分重要。不僅持有人要建立監督機制,受託方也應建立相應的監督機制,對生產全過程進行監督。
在監督方式上,持有人可從以下幾方面着手:開展不定期的抽樣檢驗;安排專業的質量管理人員現場監督;藉助監控設備,對受託方的原料採購、生產操作、質量檢驗等環節進行即時監督,確保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的要求合規生產,也便於及時發現和解決質量問題。受託方則需嚴格執行生產工藝和質量標準,做好生產記錄和質量檢驗記錄,確保生產過程可追溯;還應積極配合持有人的監督檢查。
此外,持有人和受託企業雙方可通過搭建即時數據共享平臺管理系統,即時查看生產進度、質量檢驗結果等信息。
事前規劃爭議解決方式
在藥品委託生產合作中,如果合同雙方出現爭議後無法解決,應做好訴訟的準備,事前規劃好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利於及時、有效地解決糾紛。
常見的爭議解決方式包括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
協商和調解較爲便捷、高效,合同雙方可事先約定,如出現爭議時可以通過友好協商或第三方調解達成和解協議。如此可避免糾紛升級。如果協商和調解不成,再考慮仲裁或訴訟。
仲裁具有“一裁終局”的特點,能較快地解決糾紛,且合同雙方可不受區域限制約定仲裁機構。
訴訟時間比仲裁時間長。如果選擇訴訟,雙方應約定管轄法院,通常可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簽訂地的法院。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若一方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
此外,雙方還可以直接明確檢測機構。出現質量爭議時,約定由共同認可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對藥品進行檢測,以檢測結果作爲解決爭議的依據,在一定程度上有助於促成和解。
建立健全合規管理體系
企業應創建獨立的合規委員會,搭建合規體系。良好的企業合規體系是防範藥品委託生產法律風險的長效機制。無論是持有人還是受託方,都需要建立健全合規管理體系,確保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合規體系框架搭建好後,應根據實際情況持續調整更新。
持有人應注意對藥品研發、生產、銷售等各個環節全程管控,同時強化對受託方的評估和管理。在選擇受託方時,要嚴格審查其生產資質、生產能力、質量信譽等;在合作過程中,要定期對受託方開展合規檢查,以便及時發現問題並糾正。
受託方則應注意完善原料採購、生產過程控制、成品檢驗等環節的管理制度,並加強員工的合規培訓,增強員工的合規意識。
此外,雙方還應建立合規溝通渠道,就生產過程中的合規問題及時進行溝通和交流,共同探討解決方案,確保委託生產活動合規,攜手應對合規風險。
*本文發表於《中國醫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