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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1日,彭某僞造考試身份照片,組織9名替考者參加“2019年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申請學士學位外國語水平統一考試”,其中1名替考者從陝西西安出發到達重慶,彭某本人也替代他人蔘與考試。在考試結束之時,彭某與其它替考者一起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公訴機關以組織考試作弊罪、代替考試罪兩項罪名對彭某提起公訴,並認爲彭某組織替考者跨省作弊,屬於情節嚴重,量刑在3年以上。
但最終,法院採納了辯護人的意見,認爲彭某組織1名替考生從西安到重慶參加考試,不屬於情節嚴重,對彭某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罰金20000元。法院判決之後,彭某未提起上訴。
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的規定,組織考試作弊罪與代替考試罪中的“考試”指的是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且僅限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所規定的考試。但是《解釋》第一條對“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範圍予以規定。下列考試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二)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三)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組織的國家考試。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申請學士學位外國語水平統一考試是否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即是否屬於《解釋》第一條第一項中的國家教育考試。《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國家教育考試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種類,並由國家批準的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承辦。《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規定,國家教育考試是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實施,由經批準的教育考試機構承辦的,在全國範圍內統一舉辦的教育考試。
我國的國家教育考試種類主要包括:入學考試,如高考、研究生入學考試等;水平考試,如漢語水平考試、外語水平考試等;文憑考試,如自學考試、申請學歷文憑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的結果作爲招收學歷教育學生或者取得國家承認學歷、學位證書的依據,確定是否屬於國家教育考試在於是否與取得國家承認的學歷、學位有關。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申請學士學位外國語水平統一考試,是面向社會公開、統一舉行的,其測試結果影響考生是否取得國家承認學歷、學位證書,因此屬於國家教育考試。
彭某在國家教育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行爲,侵犯了國家對考試組織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參與考試的權利,觸犯組織考試作弊罪。自己替代他人蔘與考試的行爲構成替考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爲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考試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
彭某觸犯的組織考試作弊罪是否應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即彭某組織他人跨省作弊的行爲是否屬於《解釋》中規定的“情節嚴重”的情形。《解釋》第二條第四項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四)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弊的......”。
我們從辯護的角度認爲彭某組織的是替考生跨省作弊。考生與替考生二者不屬於同一個概念,考生的範疇不能包括替考生。但《解釋》中明確規定的是組織“考生”跨省作弊的屬於情節嚴重的情形,將替考生理解爲考生,屬於不利於被告人的類推解釋,與刑法基本原則相違背。
更重要的是組織考生跨省作弊,要體現組織性。既要求行爲人積極實施刑法所禁止的行爲,又要求組織行爲的對象爲多人。具有組織性,被組織者應爲三人以上,如組織賣淫罪,《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對組織賣淫罪予以規定,明確構成組織賣淫罪是以招募、僱傭、糾集等手段,管理或控制他人賣淫,賣淫人員在3人以上。彭某僅安排1名替考者跨省替考,並未達到3人以上的人數標準,不具有組織性。
因此,彭某組織1名替考生跨省作弊的行爲,不符合組織考試作弊罪的情節嚴重的情形,屬於基本量刑情節,應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範圍內量刑。
另外,彭某代替他人蔘加考試,構成代替考試罪,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處拘役或者管制,與組織考試作弊罪數罪併罰,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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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測試的不僅僅是考生的知識儲備量,同時也是對人性的考驗。人生中公平的考試不多,所以請珍惜每一次能夠公平競爭的機會,不要因一時的貪念慾望,使長時間的努力付諸東流。人無信不立,公平、誠信地參與人生中每一場考試,既是尊重對手,也是不負自己。
張巧,北京taptap点点体育官方网站(重慶)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兼刑辯中心副主任,重慶大學法律碩士,西南政法大學量刑中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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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果,北京taptap点点体育官方网站(重慶)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上海海事大學法律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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